2023年02月08日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吕金滙)近日,“烟台民意通”热线接到一个帮人“寻亲”的求助电话,称60多岁的刘先生上世纪90年代与妻子离婚后就再也没见过女儿,希望“烟台民意通”能帮助寻找。记者多方调查后发现事情另有隐情,但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值得探讨。
老人欲寻找20多年未见的女儿
“我的一个工友自离婚后就再也没见过女儿,20多年了,自己一个人过也挺可怜的。”热心的李女士经常听工友讲自己的事情,在同情之余,也希望能帮助到这位“孤寡老人”,便拨打了“烟台民意通”6601234求助。
据李女士介绍,这位刘先生老家在我市沿海的一个村子,他和前妻当年离婚后就少有联系。除了姓名和出生年月,刘先生对女儿知之甚少。与其说是亲人,倒不如说是最不熟悉的至亲之人。
随后,记者联系上刘先生听他介绍了自己的情况。刘先生说,他和前妻结婚后,经常是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开始是口角之争,最后两个人便拳脚相向,最终离婚。“我当时是一次性付清了数万元抚养费,这在那个年代是很多的。”刘先生说。
记者随即联系了刘先生户籍所在地,经多方调查发现刘先生有两个同住人,很有可能是他的妻子和儿子。于是记者又重新采访了刘先生,他坦言自己离婚后没几个月就再婚了,并和妻子育有一子。目前,刘先生与第二任妻子也已经离婚。
“相距500米,他从不主动见女儿”
经过多方寻找,记者联系到了刘先生前妻的姐姐杜女士。杜女士给记者讲述了另一个版本。
“20多年了,他从来没有主动过来看过孩子。”杜女士说,刘先生婚后不仅游手好闲,而且经常有家暴行为。妹妹刚离婚时,将女儿寄养在她家,距离刘家大概500米左右。“他不仅不主动要求看孩子,而且是想尽办法躲着母女俩。”杜女士说,至于孩子的抚养费,妹妹和外甥女没有见过一分钱。
“他们离婚时孩子刚上小学,一直是妹妹独自抚养。”杜女士说,妹妹在离婚3年后也重新组建了新家庭。
既然之前刘先生不愿意见女儿,现在为何又突然开始说“想孩子”了?
今年春节期间,杜女士突然收到了刘先生的短信,主要目的是获得女儿的联系方式,想要上门索取自己的赡养费。这番说辞自然引起了杜女士一家的反感,便没有给刘先生回复。
记者提出想采访一下孩子,谈谈她对这件事的看法。“过了这么多年苦日子,孩子现在终于熬出了头。她也有了自己的家庭,不要去打扰她的生活比较好。”杜女士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未尽抚养义务,是否可以索取赡养费?
父母离异后,如果一方从未对子女尽抚养义务。那么,这一方是否可以在子女成年后索取赡养费呢?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锦华对此事提出了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文中,虽然刘先生与前妻离婚后一直未对自己的孩子尽到抚养义务,行为应受到道德谴责,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赡养老人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人的孩子应当履行对其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义务。建议当事人起诉至法院并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存在一定的生活困难。当然,当事人不能仅要求自己与前妻的孩子给付赡养费,他与第二任妻子的孩子也应该对其承担赡养义务。
记者手记
成长、恋爱、婚姻、子女……是大多数人都要经历的人生,美好的婚姻可以成就幸福的家庭,破碎的婚姻则会对夫妻及子女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建立家庭的目的,不仅是从成员身上获取财富价值,更是要懂得付出和感恩,一味地索取只会将可能仅剩不多的亲情越推越远。人们常说“养儿防老,栽树乘凉”,先“栽树”,再“乘凉”。没有多年的悉心培育,亲情将会呈现严重的“沙漠化”,直至一片荒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