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进一步发挥村民自治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提升基层治理效能,切实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完善村民委员会组成和职责,修正草案明确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完善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设置,增加下设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人居环境委员会的指引性规定。
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实行村民自治的重要环节。修正草案增加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近亲属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为缓解乡村治理人才不足,规定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的非户籍人员经村民同意可参加选举;规定每一村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