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MG全媒体记者 徐鲲 吕金滙
通讯员 孙启然 摄影报道
4月26日上午,由烟台晚报、烟台中金黄金投资有限公司和芝罘区只楚街道康和社区联手举办的“老于帮办”进社区活动第378站在电厂东路康和新城小区中心广场如期举行。烟台晚报“老于帮办”栏目记者、参加活动各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热心志愿者们帮助市民解决了一系列难题,免费理发、“老物件”维修、法律咨询、健康义诊、消费维权、家政服务、珠宝维修保养鉴定等系列惠民项目,受到市民的广泛好评。
楼上房屋出租,楼下遭受“水患”
听说“老于帮办”来到家门口为大家解难题,当天上午,有很多附近小区的居民赶到活动现场,向“老于帮办”栏目记者诉说自己遇到的烦心事。
王女士家住只楚路,她楼上的邻居将房子租给了外来务工人员。从去年4月开始,王女士发现自家卫生间的天花板开始向下渗水。后来渗水越来越严重,连客厅的墙面也开始返潮。王女士连忙联系楼上房东,要求对方查找漏水点,但楼上一直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4月3日,王女士在看电视时,电视机突然被烧坏了,找来技术人员检查后发现,这是楼上长时间渗水侵蚀了电路造成的。由于担心出事,王女士和老伴现在连灯都不敢开。王女士说,她也不知道楼上邻居高女士住在哪里,多次打电话联系对方,但对方一直不予理会。王女士希望“老于帮办”能帮自己联系高女士,督促对方尽快修好房子,解除自家的“水患”。接到王女士的求助后,栏目记者多次拨打高女士的电话,但对方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28日晚间,记者拨通了高女士的电话。高女士表示,她现在跟着儿子儿媳在天津居住,不准备回烟台生活了。她在烟台的这套房子正准备过户给烟台的亲戚。听说邻居王女士房子受损,高女士承诺,这几天就联系自己的亲戚尽快与王女士沟通,妥善处理房屋维修事宜。
经理以司机名义存款,司机取款属不当得利
在本周活动中,法律问题仍然备受市民关注。当天上午,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王智光律师、山东邦典律师事务所高旭东律师、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安开律师先后接待了15位市民,为他们解答了生活中所遇到的法律难题。市民提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消费维权、邻里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等方面,还有市民向律师请教刑事案件问题,3位律师耐心地为大家解惑答疑。对一些比较复杂的问题,律师还列出要点并写在纸上,帮市民指点迷津。
王先生是烟台一家民营公司司机。今年2月,王先生开车载着公司经理刘某和会计外出办事。途经某银行时,刘某说借用王先生身份证用一下,但未说明具体用途。随后,刘某和会计以王先生的名义将刚收到的一笔10万元货款存入该行。近日,因工资待遇和缴纳社保等方面纠纷,王先生准备从公司辞职。3天前他到该银行将存单挂失,并取走了刘某存入的10万元。刘某得知这一情况后十分恼怒,认为王先生的行为构成犯罪,要求王先生立即退钱,被王先生拒绝。刘某表示,要代表公司去公安机关报案。王先生咨询律师: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吗?会承担刑事后果吗?
烟台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律专委副主任、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王智光律师分析指出,王先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必为此感到恐慌。
首先,王先生虽然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其作为该存款名义上的所有人,有权通过挂失的方式将钱取出,银行无权干涉,且该行为不是针对刘某或其公司的,因此王先生不构成诈骗罪。
其次,王先生取钱的行为与其担任公司司机的职务无关,不具备职务便利条件,因而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最后,公司经理刘某和会计未经王先生同意,将公司的钱存在王先生名下,但王先生与公司间未签订合同、成立代为保管关系,王先生没有保管公司财产的义务,所以也不构成侵占罪。
“需要说明的是,你虽然在刑法上不构成犯罪,但在民法上使公司遭受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因此这10万元依法应当向公司返还。”王先生认真听完了王律师的分析,表示会尽快将这笔款项返还给原公司。
市民小于咨询律师:“我今年年初到现在的单位应聘工作,单位人事给出的劳动合同和入职材料都是空白的,让我在后面签的名和捺的手印。我一直心里忐忑不安,为这事晚上都睡不好觉,不知道自己将面临什么样的不利后果,我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高旭东律师答复:根据过往裁判文书和律师的经验来分析,小于签字捺印行为就是对后期所有填写内容的认可,后期一旦产生纠纷对小于非常不利。
高律师解释:“比方说,单位承诺每月给你5000元的工资,后期单位并未实际按照该约定执行。你想去投诉或者去劳动仲裁解决纠纷,此种情况下,单位大概率会根据情况,将约定的工资变低,这肯定会侵害你的合法权益,导致维权无果。”当然,单位还有可能另行填写其他对小于不利的合同条款。
高律师建议小于,立即与单位负责人协商,要求单位补齐劳动合同等所有材料空白内容,并索要材料的副本,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