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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朋友电动自行车被撞,谁担责? 法院:参照“好意同乘”,减轻施惠人赔偿责任 烟台晚报 2025年04月16日

日常生活中,让同事、朋友无偿搭乘“顺风车”,是一种很常见的现象,但骑行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在搭乘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近日,烟台高新区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电动自行车虽不属于机动车,免费搭乘发生交通事故,可参照《民法典》“好意同乘”条款,减轻好意施惠人赔偿责任。

免费搭乘电动自行车被撞闹上法庭

2024年4月的一天,江某驾驶小型汽车与陈某骑行搭载张某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共计20余万元。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江某和陈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后张某就其损失将江某、陈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张某的损失应当如何划分。原告主张由江某一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陈某一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江某认为,己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应按照5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付;被告陈某则认为,无偿搭载原告张某,系好意同乘,应减轻其应承担的责任,且己方驾驶非机动车辆,应当按照10%比例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施惠人承担交强险赔付限额之外1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事故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于赔偿责任。关于江某一方在事故中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案中,江某驾驶机动车与陈某骑行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对事故中江某与陈某承担同等责任均无异议,故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对原告要求被告江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陈某一方在事故中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原告乘坐的虽为非机动车辆,但在事故发生时,被告陈某驾驶非营运的电动自行车无偿搭载原告,参照上述规定,亦属于好意同乘情形。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不宜认定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对陈某辩称的在其责任基础上予以酌情减轻的主张,法院予以采信,法院认定陈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综上,原告张某的各项损失应首先在被告保险公司的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70%,由陈某赔偿10%,原告张某自负20%。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认定“好意同乘”关键看搭乘是否无偿

“好意同乘”即我们日常所说的“搭便车”,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表现,本质上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好意同乘”关系的核心在于搭乘行为的无偿性,同时也需综合考量车辆性质、驾驶人主观目的及互助属性等因素。司机因情谊允许他人搭乘,负有保证搭乘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但若对提供帮助的司机苛以重责,势必会抑制“好意同乘”行为的发生,有违社会的善良风俗和公平原则。故法院会在判决时综合考量,酌定在司机应承担的赔偿范围内减轻赔偿责任。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法条链接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