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6

从宿舍回老家出车祸,算工伤吗? 法院:发生事故时间不是上下班合理时间,不属于工伤 烟台晚报 2024年12月12日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很多人都知道,职工若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从公司宿舍回老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吗?近日,烟台高新区法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例,从公司宿舍回老家,而不是从公司回家,发生交通事故时也不是上下班的合理时间,这种情况不应认定工伤。

从公司宿舍回老家路上出车祸身亡,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

杨某系某人力资源公司员工(未参保),被劳务派遣至某汽车零配件公司做普工。2022年8月15日15:00,杨某骑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公司宿舍回老家,途中与曾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根据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曾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外,杨某所住宿舍距离公司约2公里。2022年8月14日,杨某的上下班时间为1:12-8:30,完成夜班工作后打卡下班返回宿舍。2022年8月15日9:41,汽车零配件公司收到高温限电停产通知,并于11:19通知假期安排及注意事项。12:18许,公司在微信工作群发起出行接龙,杨某于12:35参与接龙,报备出市回老家。

2023年3月15日,杨某家属提交了杨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对杨某的死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发生事故时间非上下班合理时间,法院同样认定不算工伤

杨某家属不服人社部门认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予以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上述规定,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职工正处于上下班途中;二是所受伤害为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或火车事故伤害造成;三是在事故中,职工的责任为非主要责任。

本案中,杨某受伤属于交通事故造成,且本人为次要责任,因此,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要看其受伤时是否处于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或者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本案中,首先,杨某返回老家的起点为公司宿舍,而不是公司,不属于上下班合理路线;其次,杨某离开工作岗位时间为2022年8月14日8:30许,发生交通事故时间为2022年8月15日15:00许,不属于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因此,法院认定杨某死亡不属于工伤,判决驳回了杨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判断“上下班途中”需考虑出行时间和路线是否合理

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根据上述规定,对“上下班途中”的判断标准,需要考量职工行程的意图是不是“上下班”,同时兼顾职工的出行时间是否属于“合理时间”,出行路线是否属于“合理路线”。而对“上下班时间”的把握,还需要结合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考勤制度等,譬如工作日是否需要坐班、是否有比较固定的工作时间、当天是否有单位指派外出工作、外出是否向单位请过假、是否符合常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