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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买了事故车要求退一赔三 法院:没证据证明车行隐瞒车辆状况,不支持诉讼请求! 烟台晚报 2024年12月05日

近年来,随着汽车交易增多,二手车交易市场日益繁荣,在成交量增长的同时,引发的诉讼纠纷也逐年上升。买家购买二手车后发现车辆存在问题,卖家是否就构成欺诈?买家是否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卖家给予3倍赔偿?近日,莱阳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因为买家未能举证证明车行隐瞒车辆真实情况,其3倍赔偿主张被驳回。

怀疑买到事故车要求3倍赔偿

2023年8月,王某在李某经营的车行选中一辆二手别克轿车,双方经协商签订了一份《车辆转让协议书》,约定李某将该辆二手旧车转让给王某,转让款为1.9万元。协议中明确车辆属于二手旧车,载明了车辆的发动机号、初始登记时间等信息。此外,还约定了买方当场验车无误并交订金或车款后,不得以任何借口不买或卖方不卖,违约方应赔偿对方1万元。王某验车后向李某交付购车款1.9万元,李某将车辆及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相关证件按约交给了王某。根据记载,该车辆的初始登记时间是2011年3月,先后已更换过几任车主。

王某使用近半年后,认为车辆烧机油、没有质保且车零部件换过,怀疑是事故车,遂电话联系李某要求退车返款。李某回复,其卖给王某的是老旧车,在卖车时已明确告知车辆没有质保,车也是王某自己看后认可才买的,并否认是事故车,不同意退车返款。

双方协商未果,王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以李某隐瞒车况存在欺诈为由,诉请要求撤销车辆转让协议、李某返还购车款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付车款的三倍赔偿金。

法院受理后根据王某提供的李某住址及电话均联系不到李某,故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庭审时李某未到庭。

买家无法证明车行隐瞒车辆实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销售的涉案车辆系更换过几任车主、车龄达十几年的旧车,在销售给原告时,被告已明确告知了不能提供质保的事实。原告明知以上事实,在验车后以1.9万元的价格购买并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原告认为被告在销售时存在欺诈行为,但从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原告提供录音通话内容等证据来看,无法证明被告在销售涉案车辆时,对原告隐瞒了车辆的真实情况。

原告认为涉案车辆系事故车无法正常行驶,却没有提供专业的检测报告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在客观上对其实施了欺诈行为。因此,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经营者欺诈行为成立须满足两个要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消费者遭受经营者欺诈可向经营者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

一般而言,二手车交易中关于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成立须满足以下两个要件:一是经营者有故意隐瞒车辆瑕疵或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二是经营者隐瞒的信息属于可能影响车辆性能或者对车辆价值产生较大影响,致使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

在举证责任上,通常由消费者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经营者隐瞒了重要的真实信息或告知了虚假信息,且这些信息可能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主要功能或基本用途,进而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权。经营者则需证明自己不存在欺诈行为或故意,即证明其已尽到告知义务,所隐瞒的信息不属于重大瑕疵,或者消费者是基于其他原因而非基于错误认识作出购买决定。在上述案件中,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在销售车辆时对其隐瞒了车辆的真实情况,或告知了虚假信息,也未举证车辆存在的瑕疵影响到车辆性能,因此其诉请未得到支持。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车时应当签订正规的购车合同,对车辆状况(如非事故车、非泡水车、非火烧车、非盗抢车)、质保期、车辆里程数、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在合同上载明,在购车后如果发现车辆存在问题,即可依据合同约定向销售商主张权利。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销售商在销售时以虚假陈述、隐瞒车辆重大瑕疵等手段,诱使消费者购车,据此才能认定销售商构成消费欺诈。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