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张孙小娱 通讯员 晋方方)日前,我市职工刘先生针对单位不给他付病假工资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该单位表示刘先生从未提交过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我已经电话告知过单位,单位领导也知道我患有高血压,怎么还得证明?”刘先生表示不解。
那么,刘先生需要提供病休证明吗?记者采访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了解到,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病假工资,应当首先就存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工休养的事实进行举证,劳动者不能提交证据证明的,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刘先生是否享受病假工资,应以其是否存在因病需停工休养的事实为基础,该事实通常通过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诊疗记录等加以证明,不属于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故应由刘先生对此负举证义务。刘先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因病需要停工休养的事实,应承担不利后果,其要求用人单位在未上班期间支付病假工资的仲裁请求缺乏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