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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离婚了,“假离婚”签的协议还有效吗? 法院:无效!因有证据证明协议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烟台晚报 2024年07月30日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为了买房,张先生与李女士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然而“假离婚”不久后,双方因感情破裂真的闹起离婚。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假离婚”时签署的协议书无效。近日,烟台中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例,因有证据证明协议内容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因而认定协议无效。法官提醒市民,通过“假离婚”达到不法目的应受道德的否定性评价,而且“假离婚”存在较大法律风险,易导致“人财两空”。

夫妻为买房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

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09年10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李女士因征信问题无法办理贷款,为在老家再购置一套房屋,2020年6月她与丈夫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自愿离婚协议书》中载明二人因感情不和及多方面原因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并约定一子一女均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由女方承担,男方不需要支付任何抚养费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存款归男方所有,2套房屋、1辆车归男方所有。

离婚后第二天,张先生即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2020年9月,张先生与李女士办理复婚登记。2021年6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再次离婚。

2023年7月,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住房分割、其它事项的约定无效。

李女士表示,当初她与张先生因贷款购房需要才签署了《自愿离婚协议书》,但两人还于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的前一天签订了《婚内协议书》,注明夫妻双方在购买商品房时,因李女士无法办理贷款,夫妻协商办理“假离婚”,由张先生一人办理贷款购买此房,待贷款审批下来后,夫妻再办理复婚手续。

法院认定协议条款属虚假意思表示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张先生对《婚内协议书》上其签字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李女士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协议中张先生签字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结论为《婚内协议书》上张先生签名出自张先生之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婚内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鉴定意见书以及双方在第一次离婚后不久又复婚等事实,一审法院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住房分割、其它事项的全部内容系因订约双方合意“假离婚”而产生,并非对实际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部分约定应属无效。张先生虽提出《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交足以反驳《婚内协议书》内容的证据,故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自愿离婚协议书》所有条款无效。

一审判决后,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认为移送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的《婚内协议书》为复印件,仅凭此认定《婚内协议书》签名与样本上的签名是出自同一人笔迹,没有充分可靠的依据,且《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因李女士过错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而签署。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婚内协议书》复印件有相应原件对应,结合鉴定意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及张先生、李女士在第一次离婚后不久又复婚等事实,可以确认《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住房分割、其它事项的全部内容是张先生与李女士的虚假意思表示。张先生称《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因李女士过错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而签署,但依据不足,不予采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审法院确认双方《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住房分割、其它事项项下的所有条款无效,于法有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假离婚”有风险,小心“人财两空”

法官表示,张先生与李女士为贷款买房选择了“假离婚”,并为此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究其本质,该协议书是双方为规避国家对房产的管控政策、获取非法财产利益而约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虚假意思表示,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也非双方对财产归属的真实处分方式,因此,《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等条款当属无效。

但是,张先生与李女士相关行为有违诚信,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通过签署虚假协议的方式达到不法目的,利用政策漏洞获取利益,应受到道德的否定性评价。而且,“假离婚”存在较大法律风险,极易导致“人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