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王迪)情侣间在交往过程中相互给付财物的现象非常普遍,然而这种没有明确款项性质的转账,仅靠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能否被认定为借款呢?近日,牟平法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例,提醒市民恋爱期间,双方确实发生了借贷关系,最好留有字据或者对钱款的性质予以明确。
2021年6月,于某与王某通过网络交友软件相识,7月双方添加了微信好友,随着聊天的深入,关系越发亲近。自2021年7月至12月,王某先后以“交朋友保证金”“没鞋子穿了”“买礼物”“去做美容”“换家具”等理由,要求于某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共计向其转账5万余元。后双方关系闹僵,王某要求终止两人关系,并声称只当于某是“普通朋友”。于某遂要求王某偿还5万余元并支付利息,王某不认可借款事实,主张款项是于某自愿赠与的,不应该返还。协商不成,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
法院在庭审中调取了双方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于某2021年7月13日支付的第一笔款项1314元系双方认可的“交友保证金”,具有特殊含义;此后,于某频繁转账或赠送物品直至2021年12月28日。双方谈及分手及偿还部分款项,均是基于双方的感情关系,而非出于借贷的合意。于某不能提交相关债权凭证,亦不能证明在转账期间曾向王某主张偿还借款。另外,聊天记录虽显示王某表示“愿意偿还”,但从聊天语境看,王某的意思表示均系双方因感情纠葛出现矛盾的情况下发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主张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而要求王某偿还借款,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牟平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贺宁宁表示:情侣关系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人身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钱款来往比较常见,转账时很少会对钱款的性质进行备注,也很少会出具相应字据。若在恋爱期间,双方确实发生了借贷关系,最好留有字据或者对钱款的性质予以明确。恋爱、同居期间基于信任未签订借款协议或书面借据,双方之间的往来款记录均不能替代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请务必留存必要的借贷证据,减少因恋爱期间转账引发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