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樊依
在电商平台购入一辆电动自行车,充满电后开始试骑,明明还剩50%的电量,电动车却“罢工”骑不动了。消费者发现电动车的电池被“掉包”了,能按照商家宣传页面承诺的“假一赔十”维权吗?近日,芝罘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店铺对消费者进行三倍赔偿。
电动车的电池有假,消费者诉求“十倍赔偿”
2022年7月,小云花1000余元在网上购买了一辆电动车,电量显示还剩50%时,电动车就动不了了。小云随即查看电动车的电池,发现4块某品牌电池上的二维码被人为打磨过,有使用痕迹。他随即拨打某品牌电池官方电话进行确认,官方通过电池上编码数字认定此四组电池为禁止上市流通产品,不能作为新电池出售上市流通,官方建议小云进行售后维权。
小云随即向电商平台和店铺商家反馈了电动车的问题,并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申请退货退款。商家同意了小云的申请,却要求小云支付退货运费。在后续和商家的沟通中,小云发现电动车自带的合格证显示的蓄电池为另一品牌电池,与电动车实际使用的某品牌电池并不相符。多次与商家协商解决方案无果后,小云将电商平台实际经营者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和店铺商家实际经营者济宁某商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按照商品宣传页面写的“假一赔十”进行十倍赔偿,共计10298.20元。
电商平台主张对商家承诺不承担责任
芝罘法院受理案件后,于2023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原告提供的与某品牌电池客服的通话录音中,客服告知原告该组电池为某品牌非卖品的售后维护电池,专门用作售后服务调换,容量是新电池的70%,不允许在市面上销售。原告认为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不讲诚信,行为已构成欺诈,应按照其承诺的“假一赔十”进行赔偿。
被告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辩称:商品由商家自行宣传、销售,该公司仅为平台提供者,不参与双方交易,对商家的承诺不承担责任。且事件发生后,该公司在第一时间已将涉案商品做了下架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订单详情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在被告济宁某商贸公司经营的电商平台店铺购买了一辆电动车,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电动车的电池照片显示某品牌,与电动车附带的合格证显示的蓄电池生产企业为另一品牌电源有限公司不符。
法院最终判决店铺“三倍赔偿”
那么,济宁某商贸公司在销售案涉电动车的行为是否涉嫌欺诈?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被告济宁某商贸公司在销售的商品中使用的电池与其合格证中载明的电池不符,存在欺诈行为。
被告济宁某商贸公司先是称其出售的电动车所用电池均为另一品牌电池,后提交发票、销售合同等证据证明其使用的某品牌电池均为正规渠道购买,其陈述前后矛盾,与其在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中该商品简介亦不相符。被告济宁某商贸公司提供的检测检验报告中检测的某品牌电池制造日期为2021年,无法证明涉案电动车所附电池质量合格且可作为新产品出售。对于被告济宁某商贸公司关于不存在虚假电池、不确定原告出示的电池是否为其出售的电动车的电池等辩解,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济宁某商贸公司提交的授权书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出售的某品牌电动车并非假冒产品,原告要求该公司按照货款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在本案交易过程中仅是提供了一个销售平台,在商家与原告发生纠纷时,该公司已积极介入双方纠纷的处理,并及时督促商家通过退款申请,处理方案并无明显不当,应视为已尽到了电子商务中经营者的相关义务。原告主张被告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某商贸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芝罘法院判决被告济宁某商贸公司支付原告赔偿款3089.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