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徐鲲 吕金滙 通讯员 范俊妤 摄影报道)当天上午,家住芝罘区楚玉路的李女士咨询律师:“我上周向所在公司提出离职,当日双方签署《离职申请交接表》,该表‘员工确认’一栏已经事先打印了如下内容:经说明,我已知悉相关法律的权利和义务,现单位已经将我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等结清,我与单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人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向某公司主张权利。公司人事处负责人说,我如果不签字就不给我办理工作交接。”无奈之下,李女士最终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李女士认为表中内容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她问律师: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自己是否有权向公司主张拖欠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费等费用?
同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王乙钧认真听取了李女士的叙述,她分析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女士是否已经与其公司就支付加班费和经济补偿达成真实合法有效的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时,就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效。一方面,应保障双方基于真实自愿意思签订协议,另一方面,也应对劳动者明确持有异议、涉及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协议真实性予以审查。
李女士所在的公司利用开具离职证明手续、转移档案关系等优势,借机迫使李女士在公司提供的事先拟好内容的格式文本上签字,违背事实放弃加班费等部分权利,是违法的,依法应当认定无效。李女士在离职后完全有权利申请劳动仲裁,向公司主张加班费和经济补偿费等费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