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摄影报道)26日,市民于先生致电“烟台民意通”热线6601234,反映他23日在莱山区正农小区南门对面正常驾车行驶时,有个窨井没盖也没有设任何警示标识,车右前轮掉进窨井内导致爆胎、轮毂受损,找物业却百般推卸责任。
昨日上午,于先生向记者发来了行车记录仪录像和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照片。6月23日下午1点48分左右,于先生从莱山区民生大街拐往一家中医诊所的时候,突然右前车头往下一低,然后又弹了起来。他赶忙停车检查发现,原来是车右前轮刚才掉进缺失井盖的窨井内,在车的动力和惯性推动下又从窨井内弹了出来,轮毂擦伤、轮胎胎壁漏气。在窨井旁边于先生还发现了一个压成饼状的锥筒。经询问路人得知,此地归正农小区物业管理。于先生找到物业后,物业答复他这块不归他们管。正在双方僵持的时候,于先生看到穿着物业服装的工人拿着新井盖把窨井给盖住了。
无奈之下,于先生只好报警。交警四大队的交警赶至现场调查,证明车辆受损是右前轮轧路面窨井致车辆右前轮胎以及轮毂受损,而窨井缺少井盖,旁边放置一倒地压扁的破旧反光锥筒。
记者联系到正农小区物业,一位张姓经理答复称:“这个窨井是归我们管理,没有井盖也就一天的时间,新井盖我们去订货了,所以我们物业在现场放着锥筒挡着。他没看见撞进去了能怨我们吗?即使市政的井盖碎了,最初也是拿东西挡着。再说了那个地方不让跑车,都是车主私自往那儿停车跑车。”
对此,于先生说:“锥筒都压成片了贴在地面上,驾驶员哪能看得见,根本起不了警示作用。我开的是SUV还能跑出来,如果是轿车掉进去损失更大。如果晚上行人不小心掉进去咋办?他们说井盖没有的时间不到一天,但是从破旧压扁的锥筒来看,肯定不止一天的时间了。”
记者在现场查看发现,此处并没有禁止通行的标志。
据悉,缺失井盖的窨井伤人伤车并非个例,本报也曾经多次报道过。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曲琳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与受侵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判定侵权人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比例的前提条件。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次事故中,窨井的管理部门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未及时采取措施以杜绝事故的发生,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