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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职人员去世后遗属有何补助? 烟台晚报 2023年06月21日

咨询:我户口就是烟台的,前两年在济南某单位工作并正常缴纳五险一金,上年9月底辞职,断了几个月五险一金,然后今年入职烟台某单位。现单位通知我说,我在烟台缴纳的社保医保等属于新增,我想问问怎么把济南缴的社保转到烟台,和现单位缴纳的合在一起,请问需要什么资料?

回复:自2021年12月31日,企业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我省的参保人员,在达到退休待遇领取前,将对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进行归集,无需申请转移。

咨询:已退休的公职人员去世后,其爱人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享受遗属补助?

回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发[2005]22号)规定,发放标准为: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150%标准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镇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原人事厅、财政厅鲁人发[2005]22号执行。根据鲁人社办发[2015]78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含遗属困难补助)暂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所需资金也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由原渠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困难补助的审批,请咨询离退休人员生前所在单位。

咨询:我工伤8年了,最近又需要住院治疗,请问我要怎么申请旧伤复发治疗?

回复: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填写《烟台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就医申请表》,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旧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张孙小娱 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