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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野广告”专项整治的通告 烟台晚报 2023年06月20日

为巩固“野广告”治理成效,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为广大市民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烟台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从即日起,在城区范围内开展“野广告”治理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公园、广场、机动车道、人行道、桥梁、居民小区院落及楼道内、花草树木上随意涂写、张贴、刻画小广告和各种宣传品。便民服务、内容合法健康的广告、信息,需按要求张贴在住宅小区或者楼道入口处的信息张贴栏内。

二、对已涂写、张贴、刻画小广告或者各种宣传品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进行清理,恢复原状。

三、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涉养老诈骗、色情信息以及夸大、虚假宣传等广告,移交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专项整治期间,对典型案例将在媒体进行曝光。

四、各单位、商铺、物业服务企业、住户应当积极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秩序,主动制止和清理在本单位责任区域和住所周边随意涂写、张贴、刻画小广告和各种宣传品的行为。

特此通告。

烟台市莱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