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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整治 “野广告”专项行动的通告 烟台晚报 2023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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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广告”治理依据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九项: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项: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

为进一步改善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芝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从即日起至7月31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整治“野广告”专项行动。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车站、码头、公园、广场、道路、桥梁、居民小区院落及楼道内、花草树木上随意涂写、张贴、刻画小广告和各种宣传品。

二、对已非法张贴、刻画、喷涂“野广告”的单位或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整改、清除。

三、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涉养老诈骗、色情信息以及夸大、虚假宣传等广告,转交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专项整治期间,对典型案例将在媒体进行曝光。

四、对“野广告”专项行动整治过程中抗拒、阻扰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为方便群众发布便民信息,近年来,芝罘区有关部门在主次干道和居民小区等处增设了便民广告信息发布塔和楼道公益宣传栏,单位、个人确有需要发布信息的应当内容合法、张贴规范。

六、各产权单位、商铺、物业服务企业、住户应当积极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秩序,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及时清理责任范围内的“野广告”。鼓励广大市民朋友积极配合“野广告”整治工作,发现制作、发布“野广告”的行为及时向芝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举报电话:6647894,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照片、视频举报专用电子邮箱:zhzf_6647894@163.com。

特此通告

芝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