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是工伤六级,请问工伤康复期间的待遇有哪些?
答复:根据《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鲁人社发[2016]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在确认的康复期进行工伤康复的,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按规定享受工伤康复待遇。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职工需住院康复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康复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统筹地区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以及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时,其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咨询:2015年12月底换新工作单位时,新工作单位有3个月实习期,这3个月不给缴社保,导致目前我的社保断缴3个月,能否自己补缴?
答复:个人不能补缴,只能由用工单位办理补缴。根据《关于转发鲁人社规[2019]13号、鲁人社字[2019]226号文件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烟人社办发[2020]15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 (人事)关系期间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可补缴应缴未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其中,应缴未缴年限不足三年的,原则上由欠费单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的工资发放会计凭证及银行发放工资证明及人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等与补缴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对不能提供原始工资发放会计凭证的,可提供银行代发工资托收证明等关键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