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韩某甲与张某结婚。2008年9月女儿韩某乙出生。2011年,韩某甲与张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韩某乙由父亲韩某甲抚养,母亲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2015年,韩某甲在一次事故中受伤,造成严重残疾,失去劳动能力,长年卧床,韩某乙只能依靠爷爷奶奶照顾,但是爷爷奶奶年老体弱,没有固定经济来源,且自韩某甲与张某离婚后,张某未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韩某乙的生活陷入困难。
随后,韩某乙及其指定监护人欲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母亲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直到韩某乙能独立生活为止。韩某乙及其指定监护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
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的同时,又针对韩某乙生活陷入困难的实际情况,依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及时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向韩某乙发放司法救助金,帮助其缓解父亲残疾、家中无经济来源的实际困难。检察机关联合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到韩某乙所在的学校和村委走访,跟踪关注韩某乙一家的生活情况,持续传递温暖,努力为韩某乙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检察官释法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也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港湾。对未成年人来说,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的呵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也是无条件的,子女一旦出生,父母无论经济条件如何,也无论是否愿意,都必须依法承担抚养义务。
但是当父母走上离婚的道路,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往往就成为焦点。夫妻离婚,是从法律上解除婚姻关系,夫妻之间相互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终止,但这并不意味着解除了婚姻关系也就解除了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具体来说,抚养义务都包括哪些内容呢?
首先是关怀、照料未成年子女,营造安全、健康、幸福的生活条件和氛围;其次是提供未成年子女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为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和发展提供经济保障;再次是提供教育、学习费用,保证未成年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还要言传身教、身体力行,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未成年子女,使生活抚养与家庭教育有机统一起来,营造安全、稳定、适宜的成长环境。
抚养义务是父母双方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YMG全媒体记者 钟嘉琳 通讯员 颜芙萱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