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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防火,法律责任知多少 烟台晚报 2023年04月07日

春暖花开,正逢郊游踏青、露营野餐的好时节,正是野外防火关键期。那么,公民个人是否有野外防火义务?一旦违法,又将承担哪些责任呢?

《消防法》第五条就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关于野外消防还有《森林防火条例》等专门法规,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十二条将我省森林防火期确定为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防火区则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当地森林防火实际划定,比如我们莱山区今年就发布了森林禁火通告,详细划定了森林防火区。大家在防火区从事野营、登山等活动时,应遵守野外防火规定,杜绝火灾发生、蔓延,一旦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就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而面临失火罪的刑事处罚。

野外防火法律责任知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十二条: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森林防火实际,划定森林防火区,并设立明显的边界标志。

第十六条第二款:在森林防火区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于2023年2月15日发布的《烟台市莱山区森林禁火通告》第一条:莱山区行政区域内的特种用途林、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林木、林地和距林地边缘2000米内的耕地等为森林防火区;特种用途林、防护林和距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为森林高火险区;特种用途林、防护林为常年禁火区。从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在上述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违法野外用火。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高火险区,严格林区居民生活用火管理,停止一切野外用火行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