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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压力大,父亲起诉降低抚养费 牟平区人民法院:不合情理于法无据,驳回! 烟台晚报 2023年04月05日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王迪

离婚时说好每月付给女儿2000元抚养费,男方再婚再育后买了大房子,却以还款压力大为由向法院申请降低抚养费标准。近日,牟平区人民法院以依据不足为由对男子的诉求未予支持。

抚养费纠纷一波三折

2017年5月,小美(化名)5岁,其父母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小美随母亲生活,父亲王某每月付给女儿抚养费2000元,至18周岁止。孩子一次性大额支出超过5000元后由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

王某履行了3年的义务后,不再支付抚养费。小美母亲起诉到牟平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某每月30日前支付小美抚养费2000元,支付至小美独立生活时止,并支付此前欠付的抚养费3.6万元。

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了一段时间后,王某以疫情导致生意收入锐减、财务状况恶化、还贷支出远高于收入、再婚再育等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费为1200元。

作为小美的法定代理人,小美母亲认为王某所称的经济困难是因为其再婚后贷款购买住宅楼房和商业门市房各一处,实际上是其生活水平提高导致,这不是降低抚养费的法定理由。此外,因王某并未按照此前法院的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小美母亲申请强制执行。

经济压力大可以减少抚养费?

王某自述其因为再婚后贷款购买住宅楼房和商业门市房,每月需要还贷数万元,且另生育两子,经济压力大。

对此,牟平法院认为:

其一,王某作为小美的父亲,明知每月要向小美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仍贷款购买大宗房产,表示其确信有能力负担这些费用。王某承诺给予小美抚养费在先,再婚后贷款购买大宗房产在后,王某以在后行为对抗在先法定义务,不合情理亦于法无据。

其二,王某在与小美母亲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并未以是否再婚再育作为考量来计算抚养费金额,即是否再婚再育与当时承诺的抚养费金额之间并没有关联性。现王某以其再育两子要求降低小美的抚养费,理由不当。

其三,王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经济收入水平发生不良变化,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身体状况发生明显不良变化,导致劳动能力明显降低等特定情况。

综上,对于王某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

案小事不小,法官有话说

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还是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一方离婚后再婚再育是其主观选择而非客观因素,不能因此降低孩子的生活质量。审判实践中,降低抚养费的裁判标准关键在于非直接抚养方负担能力和子女需要是否出现显著变化。例如: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因犯罪被收监等,确无抚养能力等。

需要注意的是,当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因此再婚后,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