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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待遇谁支付? 烟台晚报 2023年04月05日

咨询:我工伤七级,请问招标代理公司中途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另一家新的公司名称交社保,我的工伤理赔怎么办?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复:您从招标代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需要提供《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核定表》,以及《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鉴定结论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咨询:我发生工伤后跟公司确认停工留薪期,公司要求按照医院开具的假条时间为准,在工伤定点康复医院住院的时间公司不认可,说没有假条,现在公司只认医生开的假条。我想咨询一下我的停工留薪期待遇谁支付?有没有具体的文件规定?

答复:根据《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烟人社发【2016】9号)规定,工伤职工在确认的康复期进行工伤康复的,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支付。

咨询:我户口是外地的,在烟台由公司交了7年社保,由于辞职期间空了两年多时间,我的社保断缴了,最近又找到工作,我想问如果我自己补缴我的社保,我需要准备哪些资料?怎么补缴?

答复: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 (人事)关系期间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可补缴应缴未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根据《关于转发鲁人社规[2019]13号、鲁人社字[2019]226号文件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烟人社办发[2020]15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 (人事)关系期间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可补缴应缴未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其中,应缴未缴年限不足三年的,原则上由欠费单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的工资发放会计凭证及银行发放工资证明及人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等与补缴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对不能提供原始工资发放会计凭证的,可提供银行代发工资托收证明等关键证明材料。对应缴未缴年限三年及以上的,需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行政责令整改通知书。

张孙小娱 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