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声光扰民广告牌匾说“不”

《烟台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修改决定下月施行,补齐多项城市治理短板

2026年11月03日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杨春娜 通讯员 孙盛君)记者从烟台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服务中心了解到,《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烟台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改立足烟台城市治理实际,聚焦公共资源配置、民生权益保障、跨部门协同监管、临时广告管控等现实问题,补齐制度短板,进一步规范全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秩序,助力美丽烟台建设。

据烟台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原《烟台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在规范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夯实城市精细化管理制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城市治理不断提质升级、相关上位法律法规更新以及广告行业市场化持续发展,原有制度在公共资源市场化出让、部门协同监管、生态环保与民生保障等方面显现出了机制短板,亟需修订完善。

按照烟台市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部署,市城管局牵头开展立法后评估和规章修改工作。起草过程严格履行法定立法程序,广泛征求11个市级部门、14个区市政府(管委)意见,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网络舆情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工作流程,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形成修改决定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对外公布实施。

据介绍,本次修改共计二十六项调整,重点聚焦四大方向优化制度供给。

首先《决定》健全了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盘活城市公共空间资源。针对市政公共设施、公共场地、城市公共空间等公共载体上的商业户外广告,明确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交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开展,公益广告设置不适用该出让规则。完善出让全流程管理,既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的合法权益,也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共资源利用效能,实现城市空间资源规范化、市场化运营。同时,明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年,细化到期拆除、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拆除的补偿评估机制,兼顾管理刚性与市场主体权益保护。

本次修改更加强化生态环保导向,筑牢民生权益保护防线。按照相关要求,新增两项广告设施禁设情形,明确严禁设置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产生噪声污染、光污染干扰群众生活出行,以及严重妨碍相邻权利人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合法权益的广告牌匾设施,将群众反映突出的灯光扰民、噪声干扰、影响邻里权益等现实问题纳入制度约束,用立法守护群众居住生活环境,做到城市管理既有力度更有民生温度。

《决定》强化跨部门协同监管,构建高效联动治理格局。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上升为制度规定,建立健全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协同监管制度,厘清城管、市场监管等各部门监管职责。同时,搭建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审批、监管信息互联互通,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破解多头管理、监管衔接不畅难题,为后续城市精细化协同治理预留政策空间。

此次修改还补齐了临时广告监管短板,规范了大型活动广告市容管理。针对展会、政府批准大型活动临时户外广告管理空白,专门增设条款,明确临时户外广告仅限获批活动区域内设置,设置期限与活动周期保持一致,活动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在三日内完成拆除。这一规定压实了设置主体责任,防范临时广告到期遗留、随意乱设等市容乱象,维护整洁有序城市面貌。

除此之外,本次修订还对规章适用边界、高立柱广告管控、张贴涂写刻画广告处罚、设施安全责任、许可名称、文字表述等内容同步优化完善。明确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广告牌匾适用公路专门法规;市区及城市建成区内禁止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细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责任,补充安全管理兜底义务;加大对乱贴乱画小广告的约束,明确相应处罚标准,全方位织密管理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