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8月26日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领导成员,以及上列部门有关机构领导人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各类开发区领导成员,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坚持下列原则:(一)党政同责、失职追责;(二)依规依法、精准有效;(三)严肃问责、终身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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