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财产毁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2026年07月17日

养犬自由绝非无边界自由。居民饲养犬只外出,必须严格遵守文明养犬管理规定,全程佩戴牵引绳,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义务。饲养人未对犬只采取安全管控措施,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损害赔偿遵循填平原则与合理必要原则。赔偿范围为损害直接引发的、为救治和止损所必需的合理费用。受害方因个人旅游、娱乐等私人事务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非必要支出,与侵权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依法不在赔付范围内。

宠物犬在法律属性上属于财产。虽然宠物对主人具有情感价值,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因财产毁损灭失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被侵权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原因力的,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