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犬被咬伤致死,责任如何划分?

牟平法院:犬主人延误治疗时机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2026年07月17日

如今,饲养宠物犬已成为不少市民的生活选择,由犬只冲突引发的邻里纠纷随之频发。自家宠物犬在小区内遭其他犬只扑咬受伤,后续因伤口感染不幸死亡,这类情形的赔偿责任应当如何界定?近日,牟平区人民法院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向广大市民作出法律提醒。

宠物犬被咬伤致死,主人索赔医疗费及精神损失

某日上午,市民洪某牵引饲养的宠物犬在小区正常行走,被周某某饲养的中华田园犬(未佩戴牵引绳)突然扑咬致伤。洪某当日即将宠物犬送往动物医院救治,诊断显示伤口较深、存在皮下淤血及大面积感染高风险,建议密切观察。

次日,洪某携受伤的宠物犬按原计划自驾前往外省旅游。旅途中,因宠物犬伤情恶化,遂在外地宠物医院接受治疗,住院数天。出院时,医院建议洪某回家后继续携犬每日到宠物医院清创,洪某携犬自驾返回家中。回家后,洪某学习了护理方法,自行为其宠物犬进行伤口护理,并通过线上的方式与外地宠物医院沟通该宠物犬的伤情。过了10余日,该宠物犬伤口出现发黄、渗水等症状,洪某遂携犬前往本地多家宠物医院,诊断为伤口引发全身感染,经多次治疗无效死亡。

双方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洪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某赔偿宠物犬医疗费5461.4元、购置损失费1400元,因异地治疗及多次往返宠物医院,产生交通费及住宿费755元,并以宠物犬突然离世给洪某造成严重精神伤害为由,主张精神损失费3000元,以上合计10616.4元。

法院判决赔偿部分医疗费及购置损失,精神损失不予支持

牟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焦点在于被告周某某是否应对宠物犬的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小区属于人员、宠物密集的公共区域,饲养人带犬外出,应当依法依规佩戴牵引绳、尽到安全管控义务,防止动物致人、致物损害。

在本案中,周某某未按照规定佩戴牵引绳,导致其饲养的犬只咬伤了洪某宠物犬,这是导致洪某宠物犬受伤的直接原因。因此,周某某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洪某作为宠物饲养人,在宠物犬受伤后应妥善照料,积极止损,其明知宠物犬有感染高风险仍带伤犬长途旅行、未遵医嘱“每日到宠物医院专业清创”,延误了治疗时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影响。

关于洪某的损失,洪某主张医疗费、购置损失费,提供了相应证据,系合理损失;洪某主张的因异地治疗产生的交通费及住宿费755元,理据不足,不予支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最终法院酌定被告周某某赔偿原告洪某经济损失4800元。宣判后,被告周某某已经履行完毕生效判决义务。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王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