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6月26日
崔老弟:“老李大哥,我帮你把欠银行的钱还上了,你却一直不还我钱,这样好吗?”
李大哥:“崔老弟,有话不能好好说吗?非要上法院?”
崔老弟:“要不是你不接电话,我能起诉你吗!”
法庭上的这番争吵,来源于近期莱阳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在莱阳市人民法院穴坊法庭庭长王磊用心用情的耐心调解下,16年的担保旧账得以圆满化解。
16年前“仗义担保”
换来如今“对簿公堂”
2010年4月,李某某、王某向莱阳市某银行借款5万元,崔某某和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已故)、李某丙为其担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李某某、王某未按时还款,莱阳市某银行起诉至莱阳市人民法院。2012年10月,法院判决李某某、王某偿还某银行本金加利息共计62889.48元,崔某某等人对应付款项负连带责任。
2024年1月,崔某某通过莱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偿还本金31903.5元,2024年3月偿还利息6500元。后崔某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借款人李某某和王某共同偿还其垫付的某银行贷款及利息38403.5元(本金31903.5元+利息6500元),其他担保人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责任的情况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被告人数多
送达过程现隐情
本案被告人数较多,作为承办法官,莱阳市人民法院穴坊法庭庭长王磊在与各方当事人对接的同时,主动开展沟通疏导,对案件进行初步调解。
在深入交流中,王磊发现这起看似简单的追偿权纠纷实则另有隐情。李某某与王某虽然是借款人,但并非实际借款人,该笔款项实际由担保人李某甲使用。李某甲是李某某与王某的姐夫,因李某甲着急用钱且无法贷款,只能以李某某与王某的名义向某银行贷款。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甲亦认可其系实际借款人。
法理释明消分歧
居中协调促和解
开庭时,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丙到庭。调解初期,双方对立情绪较为严重,崔某某坚决要求李某甲一次性还清所有欠款。
“崔某某是自己好心帮你担保,还替你还债,无端承受资金损失和经济压力,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情理上,你都应该及时把钱还给他……”在王磊的释法明理和耐心沟通下,李某甲对欠款事实毫无异议,但反复陈述自身当前收入微薄、家庭负担较重,确实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
庭审中,李某甲又称其已经偿还原告崔某某部分欠款,崔某某经核实后,发现李某甲确已偿还了部分欠款。“你想要回欠款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既然李某甲已经偿还了一部分欠款,你看能不能再给他个机会,我们一起商量个还款方案。”王磊抓住这一机会耐心安抚崔某某的情绪,充分认可其合法合理的诉求,理解其资金被占用的损失。同时,他也客观告知其李某甲的实际经济困境,如果一次性还款,李某甲大概率无力履行,最终只会拉长维权周期、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王磊从情理、现实、执行效果等多角度耐心劝导,希望崔某某能够适当放宽还款条件。
在多轮耐心沟通和反复疏导下,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逐渐消解。李某甲主动表达了积极还款的意愿,希望可以分期偿还欠款;崔某某也选择体谅被告的现实难处,自愿放弃部分诉求。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李某甲应向原告崔某某偿还垫付款21815.5元,于2026年3月8日前偿还10000元,余款11815.5元于2026年6月30日前付清,如果被告李某甲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定还款,被告李某甲应再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并且原告可以对剩余所有未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他已经把第一期欠款还清了!”6月1日,王磊对当事人崔某某进行了回访,他高兴地回道。至此,这起多年的纠纷从“剑拔弩张”走向“握手言和”。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谭伟宁 王乃正
■调解心得
该案虽然涉案标的不大,表面法律关系清晰,实则夹杂人情往来、人际纠葛、履约矛盾,案情脉络较为复杂。如果一判了之可能较为省事,但对当事人而言,可能又会拉长权益兑现周期。为此,法官积极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以更柔性的方式解决了这起较为复杂的纠纷,守护公平正义与人间温情。同时,在此也提醒公众,为他人提供担保前,应充分评估风险,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代偿后应及时主张权利,注意诉讼时效。借款人应秉持诚信,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切勿让担保人“代人受过、伤心又破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