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行止有文明

2026年05月22日

张铁鹰

昨日,一车主在设有“禁止鸣笛”标志的地下车库内频频鸣喇叭,直到有人不堪其扰出面劝止,才停止了这一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如果说有的人法律意识薄弱,可能对此规定不太熟悉,那么,车库入口处“禁止鸣笛”的警示很显眼,一般进入车库者,不可能看不到。

在禁止区域随意鸣喇叭的不文明行为,源于行为人对有关规定的视而不见,而另有个别人,在进行某种行为时,则是“旁若无人”。近日,某地一餐厅因一顾客带宠物狗上桌用餐,引起其他顾客强烈不满。这种将个人情感偏好凌驾于其他顾客健康权益之上的行为,模糊了私域与公域边界,触碰了公共卫生安全底线。

作为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规范,个人的行为文明程度,直接影响到他人权益和社会秩序,也表现着个人的修养好坏和道德素质高低。例如,每年“五一”前后,烟台处处花海,惹得游人打卡留影,流连忘返,近年更有“Color Walk(

以某种颜色为主题的漫步休闲活动)”爱好者,在城市街巷中寻花而行,边欣赏边拍摄记录下带有该色系的事物,从而把普通的行走变成了一场发现美好的游戏,让平凡的日常处处充满微小而确定的幸福。与此相反,有的人不但不做“护花使者”,反而“攀条折其荣,将以遗所思”。

由此可以看出,自觉不在“禁止鸣笛”的区域按喇叭,包含着对他人的尊重,对道德的敬畏。行为是否文明,绝不仅仅是个人私事,也不是无足轻重的小事,它关系到环境优美、社会和谐,也关系到整个城市的文明水平。因此,每个人都应坚持从我做起,自尊自爱,与文明同行,促社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