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用监管的法治化现状及路径研究

2026年05月11日

亓文娟

信用监管的法治化水平直接关系到信用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2025年,《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夯基垒台”迈向了“提质增效”新阶段。提升政府信用监管法治化水平,对于构建新型监管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政府信用监管法治化现状

(一)政府信用监管现行法律框架

我国信用监管法律框架呈现多层次、分散化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信用监管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社会信用建设法》已被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规划,将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领性法律,有望填补国家层面信用立法的空白,推动政府信用监管迈向更高水平的法治化轨道。

各地方政府在信用监管立法方面积极探索,目前已有27个省份出台社会信用方面条例,发布信用标准超过60项。各部门也出台了相关规章,例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为开展信用监管工作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引。

(二)政府信用监管实践模式及成效

1.分级分类监管,旨在实现精准监管

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的精准监管。例如,烟台市出台《企业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从平均用力转向“精准靶向”,实现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

2.联合奖惩机制,实现奖优罚劣

多部门协同合作,对守信者实施激励,对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格局。例如,税务部门与金融机构合作,对纳税信用良好的企业提供“银税互动”贷款优惠;对失信企业,限制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予以限制。

3.信用承诺与修复,鼓励主动纠错

鼓励市场主体主动作出信用承诺,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主动纠错的机会。烟台市以一体化信用信息平台为基础支撑,事前推行经营主体信用码应用试点,企业承诺符合条件即可先行办理;事中建立公示信息容错机制,对轻微违法经营主体实行“首违不罚”;事后实行“一处罚一告知”制度,送达处罚决定书时,同时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实现信用修复“集成办理、一网通办”。

政府信用监管法治化的路径探索

下一步,政府信用监管法治化应当着力构建立法完善、机制优化、权益保障、技术赋能、多元协同“五位一体”的信用监管法治化框架,提升政府信用监管效能。

(一)完善立法体系,构建多层级法律框架

1.加快信用基本法立法

积极推进立法进程,明确信用监管的基本原则、信息管理、主体权益保护、奖惩机制等核心内容,为政府信用监管提供上位法依据,实现全国信用监管规则统一。

2.健全配套法规制度

各部门依据信用基本法,制定并完善统一的配套制度,细化中间环节规定,明确失信行为认定标准、惩戒措施种类和实施程序,增强信用监管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3.推进地方立法创新

地方政府在国家信用立法框架下,探索符合本地实际、具有地方特色的信用监管制度,加强地方信用体系建设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

(二)规范执法程序,强化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

1.建立信用监管清单制度

明确信用监管的事项、依据、主体、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制定信用监管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执法部门严格按照清单实施监管,强调政务诚信,接受社会监督。

2.完善失信惩戒程序

规范失信认定程序,明确认定主体、标准。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告知、听证、异议处理等制度,保障信用主体的知情权和申辩权。在实施失信惩戒时,推行“两书同达”制度。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同步告知信用修复政策和程序。

3.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制定统一的信用修复标准和程序,明确修复条件,简化修复流程。畅通“线上+线下”信用修复渠道,鼓励信用主体通过参加信用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

(三)优化司法保障,统一裁判标准与救济渠道

1.设立信用纠纷专业审判机构,发布指导性案例

在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信用合议庭或审判团队,集中审理信用纠纷案件,统一裁判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信用纠纷指导性案例,明确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规则,为审理信用纠纷案件提供参考。

2.拓宽司法救济途径,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简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降低信用主体维权成本。健全司法救助机制和信用公益诉讼制度,对经济困难的信用主体提供法律援助。

3.加强信用法治宣传,提升全民信用意识与法治观念

通过典型案例解读、信用修复指导等方式,提高市场主体对信用监管的认知和参与度。全媒体、多渠道开展信用法治专题宣传,增强全民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四)强化技术赋能,完善数据治理与安全规范

1.建设统一信用信息平台

持续完善“信用中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功能,加强与各地方、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的对接,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

2.推动信用数据标准化

制定统一的信用数据标准,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存储、传输、使用等环节的格式和内容。加强对信用数据质量的管理,建立数据质量监测和评估机制,确保信用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应用智能监管技术

坚决守住信息安全底线,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保障数据“可用不可见”,提升信用监管智能化水平。

(五)推动多元协同,构建政府与社会共治模式

1.推动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等主体参与监管

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的信息共享和协同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行业协会制定行业信用标准和自律规范,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和培训;征信机构参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运营,发展信用交易、信用销售等新模式;服务机构依法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加工、评级等业务,为政府信用监管和市场主体信用交易提供专业服务。

2.健全信用监管社会监督机制,畅通公众举报投诉渠道

建立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开失信惩戒案例和信用修复信息,鼓励公众、媒体对政府信用监管行为和市场主体失信行为进行监督。

3.创新信用惠民便企措施,建立融资信用成效评价机制

在医疗、托育、养老、旅游、出行等领域实施“信用+”工程,推动信用便企惠民。常态化归集科技研发、公用事业缴费等多维信用数据,依法推动水电、工商、税务、政府补贴等涉企信息转化为“有形资产”,让守信有用、让守信有感、让信用值钱。

(作者单位:中共海阳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