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5月08日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82651502号“SQMG及图”(下称“争议商标”)异议案件作出裁定,驳回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异议人”)提出的全部异议理由,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本案中,烟台浪淘知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作为被异议人(即商标申请人)的代理机构,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精准的案件研判和高效的策略执行,成功维护了客户的合法商标权益,再次彰显了烟台浪淘在复杂商标确权案件中的专业价值。
争议商标由被异议人于2025年1月2日提交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2类“矿车、陆地车辆用扭矩变换器、蓄电池搬运车、全地形车、翻斗车、叉车、混凝土搅拌车、洒水车、拖车(车辆、车辆用液压系统”等商品上。
在商标初审公告期内,异议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异议人及其子公司与异议人地理位置接近,且从事行业具有一定关联。被异议人反复申请多件“山汽及图”“SQMG及图”等商标,该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异议人第3562195号“CNHTC及图”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等为理由,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面对来自驰名商标申请人的异议挑战,烟台浪淘知产团队迅速响应,组建专项小组,对异议理由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剖析。通过对双方商标音、形、义的细致比对,对指定商品的关联程度进行严谨审查,并深入研究了相关商业领域的实际使用与消费习惯,团队形成了核心答辩观点:双方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及含义上存在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且所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关联性较弱,不属于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在提交的异议答辩材料中,烟台浪淘知产团队条理清晰地阐述了上述观点,并附以翔实的证据与法律依据,有力回应了异议人的主张。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双方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异议理由不成立,对第82651502号“SQMG及图”予以核准注册。
本案的胜利,直接帮助商标申请人保住了对其业务发展至关重要的商标,避免了因品牌布局受阻可能造成的市场损失与战略延误,充分彰显了烟台浪淘知产在复杂商标确权、驰名商标抗辩等高难度知产案件中的专业实力与实务水准。
烟台浪淘知产负责人表示:“商标异议答辩不仅是程序应对,更是策略博弈。核心在于精准把握审查标准,将抽象的法条适用于具体的商标对比与商品关联性分析中,构建起逻辑严密、依据充分的法律论证体系,以专业能力为客户扫清商标注册路上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