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4月20日
韩英
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相继对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建设与网络强国战略作出顶层设计,彰显了党中央对清朗网络生态建设的坚定决心。
伴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迭代与深度应用,网络空间已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载体与社会秩序维护的重要环节。我国虽然已构建起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治理框架,并取得阶段性成效,但生成式AI、深度伪造等新技术引发的风险激增,与传统治理体系形成尖锐矛盾。法律供给不足、数据权属模糊、平台责任虚化等瓶颈,正制约着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
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延伸,清朗的网络空间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维度和关键场域。以法治化的路径加强网络空间治理,既是夯实法治根基的重要抓手,也是实现网络空间有效治理的关键路径。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为指引,坚持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从立法、执法、司法、社会协同四个维度,深入探析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的实践路径,推进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我国网络空间治理面临的现实挑战——法律滞后性突出·平台责任困境凸显·数据权属争议不断
(一)法律滞后性突出,新兴技术领域存在规制空白
法律固有的确定性、稳定性、程序性与技术高速迭代之间存在天然张力,这一矛盾在网络空间表现得尤为突出。生成式AI、深度伪造、元宇宙、Web3.0等技术与业态的出现,突破了传统法律关系结构,重构了网络空间的行为模式,在行为主体、权利形态、责任归属、因果关系等方面形成规则空白与模糊地带,而现有法律规范因制定周期长、立法层级低、调整速度慢,难以有效应对网络空间存在的“风险先行、监管滞后”的困境。
(二)平台责任困境凸显,算法滥用与审核缺位并存
互联网平台是网络空间内容生产、信息传播、服务供给的核心主体,也是连接政府、用户、市场的关键枢纽,承担着信息内容审核、算法合规运行、数据安全保障、用户权益保护、网络生态维护等法定责任。但在实践中,平台责任落实面临商业利益与公共责任的内在冲突,形成了算法滥用、审核缺位、责任虚化等多重困境,加剧了网络空间风险滋生蔓延,损害了网络生态与公共利益。
(三)数据权属争议不断,黑市交易与垄断问题交织
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最具价值的生产要素,数据产权制度的完善是数据合法流通、安全利用、价值释放的前提与基础。当前,我国数据产权制度仍处于探索构建阶段,数据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权利边界模糊,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公共数据、衍生数据的归属规则不清晰,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交易等全流程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约束,引发了数据黑市交易泛滥、数据垄断加剧、数据安全风险突出等一系列治理难题,制约了数字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的路径探析——完善立法体系·创新执法机制·强化司法保障·推动社会协同治理
(一)完善立法体系,构建前瞻性、精细化制度供给
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快新兴领域基础性制度供给。推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立法,补齐高位阶法律短板;严格落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AI专条,完善算法、深度伪造、生成式内容监管规则;加快数据专门立法,明确数据确权、流通、保护规则;细化现行法律法规配套实施规范,打通法律落地“最后一公里”;创新快速响应、动态调整的立法机制,提升法律适配性。
(二)创新执法机制,打造协同化、智能化监管模式
创新执法机制,确保法律落地见效。要立足网络空间跨地域、跨领域、跨部门等特征,不断打破部门壁垒、整合监管资源;要常态化推广“清朗”专项行动经验,健全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建设智能监管系统;要强化信用监管与刚性问责,构建精准高效、协同联动的执法监管体系。
(三)强化司法保障,构建专业化、高效化的互联网司法体系
强化专业保障,发挥司法底线作用。面对新型网络案件专业性强、证据形式特殊、审理难度大等特点,必须构建专业化、智能化、规范化的互联网司法体系。借鉴上海互联网审判庭的成熟经验,推广互联网专业审判模式;完善在线诉讼与电子证据规则;强化案例指导,统一裁判尺度,弥补立法滞后缺口;健全权利救济与公益诉讼制度,加大对网络侵权、数据犯罪、个人信息侵害的惩治力度,筑牢网络空间法治防线。
(四)推动社会协同治理,构建多元化、共治化治理格局
凝聚各方力量,构建共治格局。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构建“政府监管+平台履责+行业自律+公众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要压实平台第一主体责任,强化平台在风险防控、生态维护、权益保障中的核心作用;强化行业自律规范,引导企业守法经营;畅通公众监督参与渠道,鼓励媒体、社会组织、研究机构等参与网络空间治理,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共同治理的良好氛围;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法治意识,从源头上减少网络空间风险,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
(作者单位:中共烟台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