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可获刑

莱山法院发布4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2026年04月10日

近日,莱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了4起拒执罪典型案例,通过具体案例界定刑事打击范围,揭示识别与破解各类规避执行行为的办案思路,引导形成自觉履行判决、尊重司法权威的良好氛围。

案例一

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情简介

莱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鞠某某给付原告60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鞠某某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法院执行过程中,鞠某某通过增资、变更股东、减资等方式变相无偿转让其名下公司股权,指使他人转移公司货款100余万元,致使生效判决部分无法执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鞠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以转移公司股权、隐瞒、转移强制执行期间收入等方式逃避执行,属于典型的“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生效裁判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被执行人应依法履行义务,任何试图通过恶意处置财产、转移资金等方式逃避执行的行为,不仅会导致自身承担刑事处罚,还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案例二

郭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情简介

莱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郭某某赔偿原告损失1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郭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执行期间多次传唤郭某某,其均未到庭,且通过现金领取工资、隐匿收入、用于偿还他人债务、消费等方式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后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并取得原告谅解。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并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对拒执行为的刑事追责,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同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认定犯罪后根据自首、履行、谅解等情节依法适用缓刑,符合“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免除处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三

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情简介

甘某某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2月,该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被烟台仲裁委员会裁决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40余万元。裁决生效后,甲公司未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莱山区人民法院对其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法院要求甘某某将房屋出售后的售房款100余万元付至指定账户。甘某某同意后却未将售房款打入指定账户,反而将款项分多次转移至其父亲银行账户,由其父使用,导致法院裁定无法执行。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甘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企图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任何试图通过转移财产、违背承诺等手段逃避执行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四

曹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情简介

曹某某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3年6月20日被莱山区人民法院判令赔偿郭某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曹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法院在执行期间,依法向曹某某下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曹某某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如实报告本人财产状况。曹某某获得征地补偿款30余万元,亦未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而将部分征地补偿款用于偿还债务等。法院依法对曹某某拘留,曹某某仍不履行,将剩余补偿款用于个人消费支出,最终导致法院生效判决长期无法执行。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在获得补偿款之后,拒绝报告财产,不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反而恶意转移财产用于还债和消费,其行为性质恶劣,属于“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典型情形。法院依法判处刑罚,彰显了坚决打击拒执犯罪、维护生效判决权威的强硬态度,也向所有试图逃避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发出明确警示:任何试图挑战司法底线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此案也告诫社会公众,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付荣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