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2月05日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杨健)近日,《关于延续执行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发布。今年1月1日起,烟台市区(不含蓬莱区、长岛综试区)内经省、市住建部门认定的高品质住宅项目,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特约服务、增值服务也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对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增设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的收取和承担方式进行了明确。
延续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政策,一方面保持收费政策的连贯性,辅助提升物业服务行业整体服务标准化水平;另一方面,让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继续运用熟知的收费政策,及时化解价费纠纷。《通知》根据山东省住建厅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支持“好房子”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精神,经省、市住建部门认定的高品质住宅项目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譬如烟台市住建部门认定的蓝天·博识雅苑、正大青特·尚誉府、坤城·长安映月等项目属于高品质住宅,其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通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通知》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要求,提供机动车看管、家政服务等特约服务,以及物业服务企业超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提供的增值服务,其收费标准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特约及增值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单独签订服务合同协商确定。建设单位不得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特约及增值服务合同,并明确要求特约及增值服务合同不得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捆绑签订。该条规定将进一步规范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特约及增值服务费,收费标准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企业单独签订服务合同进行约定。建设单位不得代签相关合同。从根源上杜绝“强制消费”,保障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主选择权。
在市民关心的住宅车位租赁费方面,《通知》规定,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应当由建设单位收取。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并收取车位租赁费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建设单位不得以整体或部分转移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形式,规避政府指导价管理。该项规定明确了普通住宅车位租赁收费主体是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也可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物业企业代收。严禁建设单位通过转移车位权属等方式规避政府指导价管理,保障业主租赁权益。
近年来,全市多个小区加装电梯,在“上楼难”问题得到解决的同时,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通知》提出,既有多层增设电梯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未配备电梯收费标准执行的,增设电梯的运行维护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协商约定。《通知》明确了普通住宅加装电梯后运行费用分摊事宜,既保障了加装电梯业主的使用需求,又避免了未使用业主承担不合理费用,体现了“谁受益、谁承担”的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