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1月30日
和谐居住环境需相互体谅,噪音问题是困扰楼房住户的一个“老大难”问题。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因噪音问题导致邻里之间关系紧张、升级对抗甚至对簿公堂的新闻屡见不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了相邻关系相关制度,其中第二百八十八条明确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即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在相邻住户之间,双方均具有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和容忍义务。具体而言,如行为人的行为未超过日常生活的合理范围,则另一方即有容忍义务;如行为人的行为超过日常生活的合理范围,应属违反注意义务。因此,在涉及相邻住户的噪音问题时,法院重点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超过日常生活的合理范围,一般考虑行为的种类、强度、时间。
就行为种类而言,居家生活中可能会存在小幅度、轻微动作的运动,但如拍打篮球、踢足球、跳绳等大幅度的运动明显不应在住宅中进行。就行为强度而言,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会发生物品掉落、碰撞、拖动等行为产生的噪音。而上述噪音如果超过了一定强度,也属于超过合理范围。如虽偶尔产生噪音,但噪音较大;又如频繁挪动座椅、室内穿高跟鞋步行等,虽然行为烈度较小,但持续不断产生噪声,也会影响生活安宁,应属超出日常生活合理范围。就行为的时间而言,日间活动较多,故产生噪音的可能性较大,且日间环境噪声比较大,故注意义务可以相对放宽。但夜间需要安静环境休息,故应当充分注意其行为,不应产生过大噪声。
远亲不如近邻,安宁和谐的居住环境需要相互体谅,也需要住户自己充分尽到注意义务,妥善自我约束。即使产生纠纷,也应当积极沟通,协商解决,共同建设和谐友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