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2026年01月16日

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真实的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达成;在调解协议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此种情况下调解协议签订后反悔再起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确认协议效力或对协议能否作出可撤销处理,可依照民法典规定,根据协议是否涉及受害人全部赔偿项目,是否存在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或者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签订调解协议时存在受到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等情况来判断。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在充分协商、平等基础上达成的结果。两万余元的差额,属于正常的协商让步,远未达到法律上“显失公平”的程度。如果一份自愿签署且已履行的协议可以被轻易推翻,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将损害法律关系的安定性和公众对契约精神的信赖。

法官提醒:签约前务必厘清自身权力边界,审慎考量协议内容,基于真实意愿的协议一旦签订并履行,就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恪守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