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3月20日
(一)持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身份证明材料、法律文书、公证书、税费缴纳证明、购房证明、婚姻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规划建设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虚假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行为;故意隐瞒事实导致具结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行为。
(二)冒用他人身份申请不动产登记及相关业务的行为。
(三)采用虚假证明等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的行为。
(四)告知承诺制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恶意虚假承诺,造成承诺事项与事实不符的行为。
(五)恶意串通,损害他人不动产权益等行为。
(六)其他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