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下推进改革 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2024年11月11日

粘凌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确立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定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则之一,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决定》第九部分专章部署法治领域改革。2024年10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再次强调“要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改革与法治相伴而生、相辅相成,法治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具有基础性、全局性、保障性作用。

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

关于改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根据新的历史条件和实践经验,采取一系列新的重大的经济措施,对经济管理体制和经营管理方法着手认真地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关于法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十六字方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专章论述“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并将其列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把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主题并作出决定,有其紧密的内在逻辑,可以说是一个总体战略部署在时间轴上的顺序展开。2018年8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就是我们说的改革和法治是两个轮子的含义。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再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改革从破冰探索到全面深化,都伴随着法治建设的向前推进。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新时代改革开放具有许多新的内涵和特点,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制度建设分量更重。”改革意味着“破”,而法治意味着“立”,二者表面上似乎互相矛盾,但本质上,改革和法治是“破”与“立”的辩证统一。

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决定》第九部分专章部署法治建设方面的改革措施,阐明了法治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布局中的坐标定位,分论各章节均有法治内容或用法治思维部署多项改革任务,将法治更加全面系统地融入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环境、国家安全等各领域,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力量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要更好地发挥法治在排除改革阻力、巩固改革成果中的积极作用。“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这句格言表明自古以来法与公平正义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必须立、改、废、释并举。要坚持破和立的辩证统一,破立并举、先立后破。该“立”的积极主动“立”起来,该“破”的在“立”的基础上及时“破”,在破立统一中实现改革蹄疾步稳。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确保改革和法治实现良性互动;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于各项工作始终,就是将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贯穿于各项工作的始终。各类市场主体最期盼的是平等的法律保护,要平等保护全体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必须用法治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推动形成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以改革之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都要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来谋划、来推进。党的二十大报告在总结新时代十年党和国家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时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并且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确立为未来五年我国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之一,到2035年我国要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在此基础上,《决定》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的目标,这表明,在党中央顶层设计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不仅是进一步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任务,也是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任务。

当前,我国正处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关系的调整、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的化解,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形势总体是好的,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突出,改革发展稳定面临不少深层次矛盾,这与法治不严密、执行不到位有关。《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4)》提出,中国法治实施中仍面临不少问题与挑战:大规模频密修法对制度体系的内部协调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性执法”在多领域发生,等等。2021年12月,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行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成效,分析了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法律规范体系不够完备,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存在薄弱点和空白区;法治实施体系不够高效,执法司法职权运行机制不够科学;法治监督体系不够严密,各方面监督没有真正形成合力;法治保障体系不够有力,法治专门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涉外法治短板比较明显;等等。法治体系建设已经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是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的良好基础,而存在的短板和不足则是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的重点任务所在。

一要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提高立法质量;二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三要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四要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改进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五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强调统筹谋划,建立一体推进的工作机制。强调完善与实施并重,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强调提升服务水平,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

(作者单位:中共烟台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