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山法院一起案例 入选全省典型案例

2024年03月29日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付荣进) 近日,山东省法院、省民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省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召开了“法院+协会”合作化解道交涉保纠纷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法院+协会”合作化解道交涉保纠纷典型案例。其中,莱山法院一起案例入选全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本案中,邹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与赵某及其手推车相撞,致赵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宫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二子。肇事车辆在某财保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涉案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三原告诉请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130413.7元。其中,先由某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死亡赔偿金11万元,不足部分由某财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00万元,仍有不足部分由邹某赔偿20413.7元。邹某表示同意赔偿原告合理损失。某财保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损失,但主张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义务,并保留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向邹某追偿的权利。

莱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负涉案事故全部责任,涉案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原告损失应由某财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某财保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因邹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某财保公司主张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并提交投保单、保险单、投保流程等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免赔。该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针对三原告损失超出机动车交强险限额部分,应由邹某予以赔偿。邹某先行垫付的1万元,应自其赔偿数额中予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