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何判定?市劳动仲裁——

认定劳动关系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2024年01月29日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张孙小娱 通讯员 刘元珍 晋方方 李华) 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常常遇到需要判定劳动关系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何判定?遇到争议应该由哪一方进行举证?所有劳动关系都可以进入调解程序吗?针对这些市民常见的疑问,记者近日采访了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了解到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应当具备主体资格、从属关系、劳动性质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自认”的劳动关系也需要审查

近日,市民小迟向烟台市劳动仲裁申请确认2015年11月至2022年5月期间与某水产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水产公司口头表示,虽然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合同或缴纳社保,但认可劳动关系。对此,烟台市劳动仲裁要求双方须就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举证。自认的劳动关系,依旧要经过审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应当具备主体资格、从属关系、劳动性质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工作人员解答道,小迟与水产公司虽自认存在劳动关系,但仲裁机构仍需要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事实进行依法审查。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的不适用自认规定,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应不予确认。因劳动关系确认属于涉及身份关系的认定,不能仅凭自认。

劳动关系认定谁主张谁举证

日前,市民小李向烟台市劳动仲裁申请确认与某公司存在5个月的劳动关系,他仅有的证据就是一份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中对方询问其是否完成当天的工作任务,小李回复已完成,聊天内容没有体现对方身份及单位信息。这能够认定劳动关系吗?确认劳动关系需要劳动者举证吗?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劳动者应对其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工作人员解答道,小李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所涉及的微信号非实名注册,备注内容可自行设置,小李未有证据证明该微信号的使用主体及其与某公司的关系,聊天内容也未体现与某公司的关联性,仅凭该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劳动关系。

“从属性”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其他用工关系的最显著特征,包括经济从属性及人身从属性,前者主要在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经济依附关系,后者则主要在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指挥、控制和支配。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其满足上述两项从属性,难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入职时要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晰双方权利和义务,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同时要强化证据意识,注意留存能够直接体现劳动关系归属的有效证据,避免因无法举证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不可进行调解

近日,市民王某与某物业公司共同向烟台市劳动仲裁提交了一份调解协议,申请仲裁审查,协议内容显示,公司确认2018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对此,烟台市劳动仲裁表示,双方签署的调解协议不属于仲裁审查受理范围,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是不可调解的。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人身属性,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本质上为“身份关系确认”之诉,不具有调解的法理基础。确认劳动关系之诉虽不涉及给付内容,但却与诸多基础劳动权益密切相关,如果允许此类争议进行调解,存在当事人通过虚假自认、虚构劳动关系谋取不当利益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理应在用工时即已达成,双方在过去某段期间是否实际存在劳动关系应是一个客观事实,绝非事后协商可改。”烟台市劳动仲裁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及时订立劳动合同,规范办理用工手续,全面行使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各项权利义务,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