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09日
□卢晓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行政复议制度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它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对行政机关本身而言,它是一种自我监督、自我纠错制度;对解决行政争议而言,是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行政复议法,明确了行政复议原则、职责和保障,完善了行政复议范围有关规定,增加了行政复议申请便民举措,强化了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完善了行政复议受理及审理程序,加强了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等。与前两次不同,本次修订法律条文从最初的43条增加至90条,扩容了一倍以上。作出如此巨大的修改,其中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于要将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的主渠道作用加以落实。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坚持人民至上的根本原则,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便民为民”制度要求,在提出申请、案件受理、案件审理等各个阶段丰富便民举措,方便人民群众及时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行政争议,打造行政复议便捷高效的制度“名片”。
更便民——
扩大受案范围,便利群众参与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对行政赔偿、工伤认定、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行为不服的,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为方便公民申请和参加行政复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一是丰富复议申请方式。根据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二是确立了行政复议的代理制度。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三是规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四是确立了材料补正制度。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行政复议机关无法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这些措施的实施,将会让公民提起行政复议更方便,门更好找。
更公正——
健全办案机制,引入社会力量
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关键在于提升行政复议审理的公正性,使行政复议取信于民。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着力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一方面,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审理提出一般要求,规定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完善行政复议证据规定,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取证予以明确;增加了简易程序,促进行政复议案件的“繁简分流”。这些都凸显了行政复议的效率优势,以保障行政复议快捷、便民优势得到更好的发挥。另一方面,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除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规定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
更管用——
强化调解应用,促进实质化解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重新调整了行政复议决定的顺序,将变更决定、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予以细化,并放在突出位置;同时,强化变更决定的运用,增加变更决定的适用情形。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还作出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充分把握行政复议制度定位和特点,贯彻落实改革部署,总结改革经验,注重提升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申请便民举措、行政复议管辖制度方面的法律规定,内容上更加完备,举措上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制度设计更加科学,职责更加明确,程序更加严谨,重点解决了制约行政复议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突出矛盾问题,将行政复议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制度效能。更为重要的是,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以着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目的,将人民是否得到实惠、人民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作为检验立法工作的标尺,这将会有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落实好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工作理念,加大对行政复议的宣传力度和普法力度,使广大群众知道行政复议是便民、快捷、公平、经济的行政救济机制,进一步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问题,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天然优势。同时,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要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及时出台配套措施,加强指导和督促,着力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不断提升行政复议知晓度、公信力和影响力。
(作者单位:中共烟台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