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杨健) 日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烟台市地热、矿泉水、卤水矿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要求新建矿山应在基建开始前完成《方案》编制工作,投产后1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改扩建、生产矿山应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方案》编制工作,绿色矿山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2022年9月起,地热、矿泉水、卤水矿山不再参与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遴选,实行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入库。按照山东省要求,到2025年,我省大、中、小型绿色矿山建成率分别达到90%、80%、70%。按照《办法》,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达到要求的,向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绿色矿山申报表和自评估报告等申报材料。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矿权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通过第三方评估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市级绿色矿山名录库,并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