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某某不服烟台市公安局某分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案
烟台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烟政复终字〔2021〕xxx号
申 请 人:辛xx,女
出生年月:1988年2月12日
被 申 请人:烟台市公安局xx分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颜xx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张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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