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不服烟台市某局某分局作出举报答复案
烟台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烟政复终字〔2021〕492号
申请人:陆x,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
被申请人:烟台市xx局xx分局
法定代表人:滕xx,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举报答复,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张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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