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不服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案
烟台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烟政复终字〔2021〕458号
申 请 人:胡xx,女
出生年月:1968年5月28日
被 申 请人: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x大队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杨xx,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x大队作出的编号:3706090180091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张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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