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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不服烟台市公安局某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2021-09-22 11:10:40

来源:  



烟台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烟政复决字〔2021〕329号


申请人:侯xx,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

被申请人:烟台市公安局xx分局。

法定代表人:马x,局长。

第三人:王x,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烟公芝(世)行罚决字[2021]105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7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烟公芝(世)行罚决字[2021]105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1.邻里矛盾由来已久,世回尧派出所出警50多次,并对楼下王x及其家人三次上门砸踹我家防盗门致使损坏立案调查,2021年6月30号当晚王x和其母亲再次到我家踹砸防盗门,本人出于维护自己的个人财产不被再次受到损失,而阻止推搡王x及其家人远离我家门口,本人采取的基本的有限度的防卫,对王x也没有造成明显外伤。

2.邻里之间的矛盾也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且审理的三人年龄相加也快有150岁了,属于邻里之间争吵推搡,并且物业、社区、世回尧派出所也多次调解,并查找引起矛盾(噪音)的原因,

社区民警也到户排查,证明不是我家制造的噪音。

3.在审理阶段,本人侯衍凯已经取得王x及其家人的谅解书,我们之间达成和解,所以也没有理由走司法程序,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管理范围。

4.审理阶段有办案自述由于我们邻里之间的矛盾已报案50多次(有录像监控)并表露某位执法者很生气,难道执法者的心情好坏决定法律对本人的行政处罚的严重程度?

通过这件事充分证明群众的事无小事,2021年4月份侯xx和王x及其家人因为楼上楼下噪音问题,世回尧派出所累计出警50多次并调解多次,但根本原因没解决,王x砸门损坏我家财物。直到案发当晚2021年6月30号晚,案件两个多月也没有审理完。致使王x能第4次到我家踹砸防盗门,社区民警也走访排查住户查找噪音源,也只是证明噪音不是侯衍凯家的问题,但问题没有彻底解决,调解当中王x也没有参与调解;致使矛盾没有彻底化解。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人申请行政处罚复议。望复议机关能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支持本申请人的申请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

水平。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侯xx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2021年6月30日23时许,侯xx(男,现住地:山东省烟台市xx区新都汇30号楼1单元1501,身份证号码:370602197809181610,无业)与王x在芝罘区新都汇30号楼1单元1501门前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后双方互相撕打,侯衍凯采取脚踹、抓头发的方式殴打王x,造成王x无明显外伤,案发后,侯xx取得了被害人王x的谅解。

该事实有申请人候xx的陈述和申辩,王x、孙xx、王xx、程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二、对申请人的处罚行为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的处罚过程中,依法进行了传唤、询问、调查取证、处罚告知,最后经审批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遵循法律的规定进行。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侯衍凯的处罚得当

2021年6月30日晚23时许,申请人侯xx报警称有楼下邻居上楼把其胳膊抓伤了,民警出警后在xx区新都汇30号楼1单元1501找到申请人侯xx,在xx区新都汇30号楼1单元1401未找到楼下邻居王x。经了解侯xx,双方系邻居关系,因邻里纠纷问题发生口角,侯衍凯称被王x抓伤,民警告知侯xx待天亮后联系社区民警及居委会对双方的邻里矛盾进行化解,侯衍凯表示同意。期间,王x、孙xx(王x母亲)、王xx(王x父亲)自行前往派出所,称被侯xx打伤头部,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21年7月1日,我局民警将违法嫌疑人侯xx、王x、孙xx、王xx传唤到世回尧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

经查,2021年6月30日23时许,侯xx与楼下邻居王x因邻里噪音问题发生纠纷,后双方互相撕打,侯xx采取抓头发、脚踹的方式殴打王x,王x采取用手抓的方式殴打侯xx,王x无明星外伤,侯xx身上多处被抓伤;侯xx、王x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证人孙xx、王xx、程xx也证明侯x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在传唤询问过程中,申请人侯xx与楼下邻居王x双方自行书写谅解书,双方自行达成互相谅解。

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侯xx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侯xx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壹佰元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烟公芝(世)行罚决字[2021]105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人:未提出任何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30日23时28分,被申请人世回尧派出所接申请人报警称:与其楼下邻居王x因噪音问题在烟台市芝罘区新都汇30号楼1单元1501家门口发生争执,后双方互相殴打,造成侯xx身上多处抓伤,王x无明显外伤。接报后,被申请人世回尧派出所受理此案,并立即开展调查。经调查,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日作出的烟公芝(世)行罚决字[2021]105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现查明2021年6月30日,候衍凯与其楼下邻居王x因噪音问题在烟台市芝罘区新都汇30号楼1单元1501门口发生争执,后侯xx采取脚踹、抓头发的方式殴打王x,造成王x无明显外伤。案发后,侯衍凯取得了被害人王x的谅解。经查,侯xx无违法犯罪记录,非中共党员或国家公职人员。以上事实有侯xx的陈述和申辩,相关证人证言,谅解书等证据证实。综上,侯xx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侯衍凯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21年7月1日6时40分至7时55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里有“……过了大约十分钟,我就听到门外有人砸门,我知道是楼下1401母女俩过来砸我家门,我就顺手拿起放在门口的白色PVC管,想拿着吓唬她俩一下,我打开门之后就推了楼下那个大姨她闺女一下,然后她俩就开始上前和我

厮打起来,当时场面比较混乱,具体我们之间是怎么打的我记不太清了,就记得我们互相踢了几脚,我的身上被她们母女俩抓了很多抓痕。……”的陈述。

再查明,2021年7月1日4时57分至5时24分,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的询问笔录里有“……我踢了两脚对方的门之后,对方的男主人就把门打开了,一开门我就看见对方左手拿着一根pvc管,我当时愣了一下,对方一开门出来之后就左手拿着管,右手用拳头打我的头部,打了好几下,但是具体打了多少下我也记不清了,我当时被打了就想着还击对方,我就用两只手挠抓对方的身上,但是好像没有挠抓到对方,我当时被打也没注意其他的,后来我父亲王xx听见声音就上来了,和我母亲孙绍芝、对方的妻子一起拉架,我当时被打急了,就冲上去挠抓对方的身上,具体怎么挠抓抓到哪里了我都记不太清了,后来我们俩就被拉开了……”的陈述。

又查明,2021年7月1日4时2分至4时38分,被申请人对孙xx的询问笔录里有“……上楼之后王x又敲了几下门,对方还是不开门,我闺女王x就生气了,朝着对方的门上踢了两脚,这时候对方男主人就打开门,左手拿着一根pvc管子,一开门对方男的就踹了我闺女一脚,然后用右手的拳头朝着我闺女的头上打了好几下,具体多少下我也记不清了,我闺女当时也红眼了,两只手就不停的抓对方,具体抓哪了我也没看清,我当时看到对方手里拿着一根pvc管子,我怕对方用这跟pvc管子打我闺女,我就扑上去两只手去抢这根管子,抢的时候可能不小心挠到对方的脸上了,这个我知道,我把对方手里的管子抢下来之后,对方男的用手把着我的左胳膊,我怕对方扭我的胳膊给我扭坏了,我就挥舞右手,脚乱踢想挣脱,但是应该没有打到或踢到对方,后来我丈夫王xx听到楼上的声音就上来了,当时我女儿王x和对方男的就撕扯在一起,我女儿就挠对方,对方就拿拳头打我女儿,

……”的陈述。

还查明,2021年7月1日,申请人和第三人书写《谅解书》。

最后查明,2021年7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烟公芝(世)行罚决字[2021]105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王辉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第三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谅解书》等证据能够证实申请人实施了殴打第三人的行为。申请人和第三人作为邻里应和睦相处,遇到矛盾应冷静处理。被申请人经过查证后,按程序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之规定,按程序作出的烟公芝(世)行罚决字[2021]105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申请人以“本人采取的基本的有限度的防卫,对王辉也没有造成明显外伤。”等为由,主张撤销诉争行政行为,因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烟公芝(世)行罚决字[2021]105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9日


王一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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