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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不服烟台市公安局某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2021-09-22 11:10:40

来源:  



烟台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烟政复决字〔2021〕212号


申请人:李x,女,1967年6月30日出生。

被申请人:烟台市公安局xx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x,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蓬公(海港海)行罚决字〔2021〕100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蓬公(海港海)行罚决字〔2021〕100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我于2001年5月19日到北京反映问题(只因xx迟迟未给解决)。我下飞机后被机场警察拦截,理由是接到xx通知说到北京闹事。我跟机场警察解释了来北京是反映问题(因为我们实在是走投无路了,我们的案件过去了15年之久未解决)。然后xx驻京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把我们带到驻京办事处住所。于5月19日半夜把我们从梦中叫醒,强制把我们带到了xx派出所询间。说我们越级上访,寻衅滋事,我们没有越级上访,都是逐级合法的反映情况。从2007年法院将我买的房子判给我到2014年法院又将我的房又判给别人开始,我先后到xx法院、xx人大、xx纪委、烟台法院、烟台检察院、烟台人大、烟台纪委、烟台打黑办(因为涉及黑势力)、济南法院、济南人大,都得不到解决。我又于2020年到北京,被xx驻京人员拦截,答复回去给解决,当天回xx等半年之久,只解决一部分,我们不同意,蓬莱领导态度强硬说再去北京就要拘留。我们咨询了律师,同一件事没全部解决,不属于越级上访。所以我们才去北京(我们反映的情况是由于xx法院错判和不作为,导致我们的房产2007年判给我们,2014年又判给了有黑势力的人,是法院的不作为使我们应有的正当权益受到伤害)。

在派出所待了一天于5月20日傍晚回家,可5月24日至25日,又把我提到派出所要拘留我, 还说我是越级上访、寻衅滋事,我不服,派出所又让申清行政复议,暂缓拘留。我是按程序走访,没有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何来寻衅滋事之说。

说我们越级上访,我都是逐级反映情况,只因为xx不给解

决,又何来越级之说,(越级上访,国家有明文规定要拘留吗?)

以上的罪状,我们没有违犯任何一条,为此我们到上级领导

部门来反映情况,希望领导秉公办理,解除不合理的拘留。

被申请人称:李莉于2021年5月19日,在相关部门对其信访事项已答复的前提下,仍同高xx、李xx从xx乘坐飞机到北京越级上访,扰乱正常信访秩序和正常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以上事实有李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李莉作出蓬公(海港海)行罚决字[2021]100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此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

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4日,烟台市公安局xx分局海港海岸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申请人涉嫌寻衅滋事。当日,将申请人传唤至烟台市公安局xx分局海港海岸派出所,被申请人根据2021年5月20日、5月24日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和王xx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于2021年5月24日告知了申请人对其以寻衅滋事为由,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在申请人明确表示陈述和申辩后,当日作出蓬公(海港海)行罚决字〔2021〕100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现查明2021年5月19日,李莉在相关部门对其信访事项已答复前提下,仍同高xx、李xx从蓬莱乘坐飞机到北京越级上访,扰乱正常信访秩序和正常公共秩序。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综上,李x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李莉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1年5月20日8时57分至9时29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载明“问:你去北京是去干什么?答:我去北京是去反映问题的。问:你是否逐级反映该问题?答:逐级反映,从2007年就开始在xx反映该问题,这次去的时候没有通知相关职能部门。问:相关职能部门是怎么处理的?答:相关职能部门一直在协调这件事,但是一直没有解决,2021年5月13日相关职能部门给我们出具了一份处理意见书,但是我们不认可,所以就没有拿也没有签字。问:你这次是什么时间和谁一起去的北京?答:我在2021年5月19日19时20分坐SC4851航班和高xx、李xx一起去的北京。问:以前是否通过这种形式反映过诉求?答:2020年10月底11月初去过北京,但是被xx驻北京信访局刘局长给带回来了,他告诉我们他来办理这件事。”

2021年5月24日17时28分至17时47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询问笔录载明“问:讲一下你到了北京之后都去了哪些地方?答:我准备去北京国家信访局里面的纪检委,去反映蓬莱区人民法院滥用职权,在二次判决时把属于我的房子判给了别人。问:你上访的目的是什么?答:就想让xx区人民法院抓紧协调相关部门,把属于我们三个人的房产证办出来。”。

2021年5月24日19时49分至20时30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询问笔录载明“你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答:我没有到北京越级上访。问:你提出陈述和申辩的依据是什么?答:我在2018年左右去过xx纪检委反映问题,2019年去过xx人大反映问题,2020年去过xx法院反映问题,1999年分别去过烟台打黑办、检察院、法院反映问题,2020年去过济南人大、法院反映问题。”。

又查明,2021年5月24日15时02分至16时00分,被申请人对王xx的询问笔录载明“问:你把情况详细的说一下?答:李x是我街道稳控的上访人员,其上访诉求是为其房屋的第二层扩展部分办理房产证。2021年4月29日,烟台市xx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邮寄的方式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送达李莉,李x拒绝签收邮件,2021年5月11日,李x、李xx、高xx三人到信访反映问题,xx区区委常委田xx主任召各部门现场对李莉进行了政策解释和答复,烟台市xx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李莉反映的问题通过蓬自然资信复字〔2021〕第11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进行了答复,现场对三人进行了告知,但是李x等人不认可,没有在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签字。……2021年5月19日,接北京方面通知,李x等人乘坐飞机到北京准备上访。问:李莉在未同意答复的情况下,正常反映途径有哪些?答:国家信访条例规定,对《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在30日内到xx区人民政府或者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复查申请,逐级复查复核。这些在李x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上有明确告知。问:李x到北京上访的行为造成了什么影响?答:李x的行为是越级上访,试图通过越级上访给当地政府施加压力,扰乱了正常的信访上访秩序。……”。

还查明,关于李x、李xx、高xx反映土地使用权续期和不动产登记等问题的信访事项,烟台市xx区人民政府信访局按照法定程序转交烟台市xx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2021年4月27日,烟台市xx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李x、李xx、高xx作出蓬自然资信复字〔2021〕第11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最后查明,2021年5月24日,被申请人处海港海岸派出所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没有明确告知被申请人拟对申请人作出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证实,申请人通过越级上访的方式给地方政府施压达到解决个人诉求的目的。申请人上访应当依法依归的方式进行,在烟台市xx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李x、李xx、高xx作出蓬自然资信复字〔2021〕第11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后,在对该答复意见书不满意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按期提出复查复核申请。被申请人受理该案后,应当依法行政,其作出的诉争行政行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事先告知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被申请人应当告知申请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对申请人作出处罚的种类及申请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等,被申请人处海港海岸派出所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没有明确告知被申请人拟对申请人作出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后,直接作出蓬公(海港海)行罚决字〔2021〕100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3目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蓬公(海港海)行罚决字〔2021〕100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重新予以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9日


王一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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