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烟政复决字〔2021〕208号
申请人:姜x,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
被申请人:烟台市公安局xx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xx,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烟牟公(政)行罚决字[2021]1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烟牟公(政)行罚决字[2021]1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姜x根本没有寻衅滋事的行为,处罚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第一,申请人依法向政府反映诉求,但是相关部门领导推诿不落实,为此,申请人才依法逐级信访,并没有越级上访。
信访是《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权,是公民合法的政治权利,信访行为受宪法的保护,也是公民反映个人诉求、寻求问题解决的一种救济途径。
因牟平国资委下属的烟台市鑫鼎担保有限公司违法放贷问题,申请人逐级向牟平区人民政府及信访局、牟平纪委、烟台市信访局及烟台市纪委、山东省巡视组,及给省委书记写信等逐级反映,但是各级部门互相推诿,至今未得到解决。《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谓的“牟平区政府领导给予申请人答复意见”,首先,并没有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其次,这个所谓政府领导的答复意见,根本没有也不可能得到落实,因为作为违法房贷的担保公司的代理律师,明确表明完全不知情(有牟平法院的笔录为证)。由于相关部门互相推诿不落实,导致事情迟迟得不到解决,
申请人才到国家信访局上访。
第二,申请人姜慧到国家信访局登记,在信访过程中,依法反映诉求,没有违反《信访条例》,也就是没有寻衅滋事的行为。
根据《信访条例》第47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子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条例》第18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第20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国家信访局是依法设立的接待信访的场所,申请人姜慧在北京国家信访局信访时,没有采取任何过激行为,没有实施《信访条例》第20条的任一行为,国家信访局工作人员、当地公安机关也没有对申请人进行过劝阻、批评、教育,更没有警告、训诫、制止申请人信访行为,也证明了申请人在国家信访局依法信访。
第三,申请人姜x并不是就同一信访事项多次信访,也不是在信访事项得到答复后因对答复意见不满意而再次信访,而是因为截至目前申请人反映的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信访过程中,也没有对信访事项形成终结意见。申请人前往国家信访局进行信访,目的是为了了解信访交办的后续情况,并无不当。
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寻衅滋事没有依据,没有提供申请人姜x寻衅滋事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只凭报案人片面之词来立案是违法的。
综上,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姜x在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属于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没有事实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二、行政拘留实为打击报复上访群众,而且行政程序违法。
在申请人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xx国资委、烟台市鑫鼎担保有限公司欺骗领导群众、推诿、敷衍、拖延多处违规。2021年5月19日,申请人再次前往国家信访局询问信访事项进展,5月20日,xx公安局前往北京将申请人带回烟台牟平,录口供后直接进行了拘留,实际上就是为了打击报复申请人上访,从而让申请人息访。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程序主要包括调查、决定、执行三个方面。被申请人牟平公安局受理申请人姜x治安案件后,将申请人从北京带回烟台,录口供后直接进行了拘留,对申请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未进行书面复核,亦未正式给予申请人答复,程序上违法。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作出行政行为。本案申请人不存在越级上访行为、不存在《信访条例》规定的违法信访行为,而且,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请烟台市人民政府支持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烟台市公安局xx分局作出的烟牟公(政)行罚字[2021]1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案2021年5月20日由xx区信访局报警至我局,经查: 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姜x多次越级到国家信访局上访。2021年4月29日,xx区政府领导接访了姜x,耐心听取了其诉求,并给予答复意见,向其宣讲了依法逐级走访办法等有关规定。后5月12日、5月19日,姜x又违反信访规定越级到国家信访局上访。以上事实有姜x的陈述和申辩、书证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公安机关对本案的查处符合法定程序
2021年5月21日,公安机关经过全面的调查取证后,确认了姜x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姜x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在处罚前依法向姜x告知了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后进行了处罚,并宣告送达了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对姜x寻衅滋事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烟牟公(政)行罚决字[2021]1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9日,烟台市xx区信访局向烟台市公安局xx分局政府大街派出所报案, 2020年8月至2021年4、5月期间,申请人多次到国家信访局等地上访。被申请人依法受案后,经过查证,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在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后,按程序作出烟牟公(政)行罚决字[2021]1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现查明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姜x越级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2021年4月29日,xx区政府领导给予姜x答复意见后,姜x于5月12日、5月19日,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以上事实有姜x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事实依据。综上,姜x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姜x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1年5月20日22时10分至23时15分,被申请人处办案民警对申请人询问笔录载明“问:讲一下你此次到北京的经过?答:我是5月9日,我自己开车从烟台市芝罘区直接到北京,住在北京塔园外交公寓,5月12日我到国家信访局登记了我的信访事项,昨天5月19日,我再次到国家信访局登记了我的信访事项。问:你为此信访事项,曾经何时到何处上访过?答:我于2020年8月28日和2021年3月29日到过烟台市政府信访局上访过,于2021年4月7日到过xx区政府信访局上访过,于2021年4月27日和28日先后两次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过,于2021年4月30日到xx区政府信访局上访过,再是这次2021年5月12日、5月19日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过。再是我在2020年9月份前后我到山东省巡视组反映过问题、递交过反映问题材料。问:2021年4月29日,烟台市xx区相关等相关领导是否接见过你,对你的信访事项给予答复?答:2021年4月29日,烟台市xx区领导殷xx、李xx、陈xx等相关领导接见并给予我口头答复意见,对我所反映的信访事项依法开展调查予以解决。问:此后你为此信访事项是否继续上访过?答:2021年4月30日xx区政府信访局工作人员找我了解我的信访问题,5月9日我认为xx区领导给予我的答复意见相关部门没有落实到位没有给予解决,我就再次去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
又查明,2021年5月20日,烟台市xx区信访局《关于姜x进京上访情况说明》载明“姜x案件系高法判决败诉企业借贷案件,已到法院执行阶段,涉案款项涉及国有资产,有充足执行物可执行,但其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信访人姜x于2021年4月27日、4月28日进京上访,被国家信访局登记。期间,信访局分管负责人与其通过电话交谈,做其工作,信访人姜x表示除非法院执行法官给其电话,书面告知其法院执行案件不执行了,她就不到国家信访局登记了。4月28日,经区领导做工作,承诺区委主要领导接访,信访人姜x才从北京返回。4月29日,xx区委书记、区委副书记、分管副区长亲自接访姜x,告知其给她六个月的时间,处理好房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解决。在案件协调处理期间,信访人姜x于5月12日再次到国家信访局登记,xx区信访局主要负责人进京与其见面,经过反复沟通,信访人姜x答应给几天时间,如不给其满意的答复还要继续到国家信访局登记。5月20日,信访人姜x因牟平区给的结果未达到其要求,再次到国家信访局登记。”。
还查明,申请人分别于2020年8月28日、2021年3月29日、4月7日、4月27日、4月28日、4月30日、5月12日,到烟台市信访局、烟台市xx区信访局、国家信访局信访,期间,烟台市xx区委副书记李xx和xx区信访局工作人员陪同接访,并向其宣讲《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条例》和依法逐级走访办法等有关规定,让其耐心等待办理结果。
最后查明,2021年4月29日,xx区区委书记殷xx、副书记李xx、副区长陈xx等人对申请人进行了接访,并形成了相关意见。2021年5月19日,烟台市鑫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给牟平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关于解决金汇公司法人代表姜慧上访有关问题的方案》载明“根据区领导4月29日接访意见,担保公司已书面向区法院提出暂时中止拍卖6个月。建议:在中止拍卖6个月内由金汇公司(或由区国资局和法院帮忙)出面联系意向向购买人对外出售。购买人在结清金汇所欠担保公司的本息及相关诉讼费用后,担保公司立即申请对被查封资产进行解封(为解除买受人顾虑,担保公司可先行出具本息及相关费用结清后立即解封的承诺函)。……”。
本机关认为: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信访人应当按照答复、复查、复核的流程进行信访,不得越级、跨级信访,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按程序提出。申请人的上访活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其在2020年8月至2021年5月期间,多次到烟台市xx区信访局、烟台市信访局、国家信访局上访,在接访人员明确告知《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条例》和依法逐级走访办法等有关规定,让其耐心等待办理结果后,其因为结果不满意再次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其越级上访的目的是为了给地方政府施压解决个人诉求。申请人已经明知该违法行为的后果,却实施该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经过查证后,告知了申请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在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后,按程序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作出的烟牟公(政)行罚决字[2021]1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烟牟公(政)行罚决字[2021]1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书,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2日
王一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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