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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某不服烟台市某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案

2021-09-22 11:10:43

来源:  



烟台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烟政复决字〔2021〕186号


申请人:纪xx,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烟台市xx局。

法定代表人:黄x,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于2021年6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4月16日作出的烟自然资规公复[2021]8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经查,申请人在山东省烟台市xx区世回尧镇上曲家南街104号享有合法宅基地并依法建房,xx区政府于1991年7月向申请人颁发了《乡村私有房产证》。

另查,2019年12月16日申请人房屋突遭强拆,房间内物品毁损殆尽!损失惨重!

为了查明强拆责任主体,申请人于2021年3月1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了附件所示的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3月20收到。其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的烟自然资规公复[2021]8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该告知书完全错误!

1、案涉房屋早已被征收,不可能是集体土地,应为国有土地,被申请人第一部分答复内容错误!

2、案涉房屋所在地块已由乡政府变更为街道办,不可能没被纳入城市规划区,被申请人第二部分答复内容事实不清;

3、案涉房屋证件全部认定属于查询事项,无法律依据;证件的审批材料一并认定不属于公开范围,与北京法院案例相悖,适用法律错误;

4、其他违法行为要求复议机关全面审查,不得遗漏!

综上,现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做的案涉被诉信息公开答复书并判令其重新答复,请与支持!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按期作出了告知书

2021年3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山东省烟台市xx区世回尧镇上曲家村的土地类别及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材料和申请人的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其审批材料、《乡村私有房产证》及其审批材料”。2021年4月16日被申请人已按相关规定按期作出了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申请事项和范围进行了逐一回复

1.关于“山东省烟台市xx区世回尧镇上曲家村的土地类别”政府信息。2021年5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烟自然资规公复[2021]1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属烟台市2008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批复文件为鲁政土字[2009] 398号。如与之前答复不一致,请以本次答复为准”。

2.关于“山东省烟台市xx区世回尧镇上曲家村的土地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材料”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3.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其审批材料、《乡村私有房产证》及其审批材料”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向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建议申请人向xx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咨询,电话: 2909555。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按期作出了告知书,对申请事项和范围进行了逐一回复,已经全部回应了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信息。申请人要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请求缺乏依据,不能成立。请市政府复议办公室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烟台市xx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载明“申请人在山东省烟台市xx区世回尧镇上曲家南街104号享有宅基地并依法建房,烟台市xx区人民政府于1991年7月向申请人颁发了《乡村私有房产证》。现因该房屋于2019年底被强拆,为了核实该房屋所在地块是否涉及土地征收,特申请以下政府信息公开材料(请提供加盖公章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其附件材料):山东省烟台市xx区世回尧上曲家村的土地类别及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材料和申请人的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其审批材料、《乡村私有房产证》及其审批材料。……”。2021年3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烟台市xx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烟自然资规公复[2021]8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载明“您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为:‘申请人在山东省烟台市xx区世回尧镇上曲家南街104号享有宅基地并依法建房,烟台市xx区人民政府于1991年7月向申请人颁发了《乡村私有房产证》。现因该房屋于2019年底被强拆,为了核实该房屋所在地块是否涉及土地征收,特申请以下政府信息公开材料(请提供加盖公章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其附件材料):山东省烟台市xx区世回尧镇上曲家村的土地类别及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材料和申请人的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其审批材料,《乡村私有房产证》及其审批材料。’经核查,您要求获取的山东省烟台市xx区世回尧镇上曲家村的土地类别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现予告知。经查,山东省烟台市xx区世回尧镇上曲家村的土地类别为集体土地,正实施征收。您申请的‘山东省烟台市xx区世回尧镇上曲家村的土地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材料’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现予告知。经核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经查,您申请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其审批材料、《乡村私有房产证》及其审批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的规定,现予告知。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向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建议您向xx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咨询,电话:2909555……”。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 2021年5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烟自然资规公复[2021]1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关于“山东省烟台市xx区世回尧镇上曲家村的土地类别”政府信息,告知了申请人“属烟台市2008 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批复文件为鲁政土字[2009] 398号,现予告知。如与之前答复不一致,请以本次答复为准。

本机关认为:根据相关证据证实,关于“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镇上曲家村的土地类别”的信息,被申请人分别作出烟自然资规公复[2021]8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烟自然资规公复[2021]1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上述两份告知书针对“山东省烟台市xx区世回尧镇上曲家村的土地类别”的信息作出不同的告知,相互矛盾,不能够相互印证,根据烟自然资规公复[2021]1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涉及“山东省烟台市xx区世回尧镇上曲家村的土地类别”的信息,被申请人已经明确以本次答复为准,烟自然资规公复[2021]8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涉及“山东省烟台市xx区世回尧镇上曲家村的土地类别”的信息,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关于“山东省烟台市xx区世回尧镇上曲家村的土地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材料”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机关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21年6月2日向被申请人作出烟政复答字[2021]186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够证实,被申请人经过检索后证实“山东省烟台市xx区世回尧镇上曲家村的土地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材料”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山东省烟台市xx区世回尧镇上曲家村的土地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材料”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烟自然资规公复[2021]8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项1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烟自然资规公复[2021]8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书,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30日


王一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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