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烟政复决字〔2021〕181号
申请人:纪xx,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
被申请人:烟台市xx局。
法定代表人:黄x,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2021年3月19日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予以履责查处并予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予以履责查处并予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等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查处附件履责书所示的全部违法行为之职责。
经查,申请人在山东省烟台市xx区世回尧镇上曲家南街104号享有合法宅基地并依法建房,xx区政府于1991年7月向申请人颁发了《乡村私有房产证》。
另查,2019年12月16日不明人员突然强拆申请人的房屋,房间内物品毁损殆尽!损失惨重!
又查,申请人原房屋所在地目前已被其他单位非法占地并建设。
再查,申请人于2021年3月19日邮寄了附件所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次日签收,其应当在2个月内(5月19日前)予以履责并予书面答复,但至今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回应。被申请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综上,现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期履责和答复违法并责令其予以履责和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纪xx反映问题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
收到纪xx寄来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被申请人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经查,申请人主张的房屋(原房产证地址:坐落于烟台市xx区世回尧镇上曲家南街104号)所在片区,申请人反映的“不明人员突然强拆申请人的房屋”和“原房屋所在地目前已被其他单位非法占地并建设问题”,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
二、纪xx所主张的房屋已出售他人,买受人自行拆除所购房屋,不存在强拆情况,不存在非法占地并建设情况。
(一)纪xx所主张的房屋已于2006年7月13日被申请人出售,买受人为李xx。2019年12月,为配合所在片区拆迁工作,李xx自行拆除所购房屋,此事在派出所留有登记,不存在不明人员强拆情况,申请人陈述事项不实。
(二)该房屋所属片区已拆迁完毕,现场无建设行为,不存在“目前已被其他单位非法占地并建设”情况,申请人陈述事项不实。
三、答复意见送达情况
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并通过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预留的电话多次联系申请人,均未取得联系。2021年3月31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到达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注明的住址(烟台市xx区世回尧镇上曲家南街104号),由于现场为拆迁片区,已无任何建筑物,无法联系和送达申请人。经多方核实,纪xx因涉多起诉讼及借贷纠纷,始终无固定住所,联系困难。
综上,纪xx申请的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因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注明的地址不准确,《不予受理告知书》未能及时送达。被申请人将按照纪xx《行政复议申请书》注明的住址(山东省烟台市xx区世回尧惠安小区惠福路27-1)再次送达《不予受理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载明“申请事项:依法对位于‘山东省烟台市xx区世回尧镇上曲家村’地块未经法定程序擅自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并给予书面回复。”。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给申请人予以回复,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其作出的时间为2021年3月29日,由于申请人地址不详等原因没有送达。
本机关认为: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第四款“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规定,申请人邮寄给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载明的内容,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查处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行为并要求被申请人予以书面回复,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积极作为,依法履行职责,在规定期限内将履行职责的情况书面回复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虽然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但该告知书没有向申请人送达,本机关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根据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作出处理,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履行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书,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6日
王一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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