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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某不服烟台市某某局信息公开告知案

2021-09-22 11:10:41

来源:  



烟台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烟政复决字〔2021〕180号


申请人:纪xx,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烟台市xx局。

法定代表人:黄x,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信息公开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5月19日作出的烟自然资规公复[2021]1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经查,申请人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街道上曲家南街104号享有合法宅基地并依法建房,芝罘区政府于1991年7月向申请人颁发了《乡村私有房产证》。

另查,2019年12月16日申请人房屋突遭强拆,房间内物品毁损殆尽!损失惨重!

为了查明强拆责任主体,申请人于2021年4月1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了附件所示的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的烟自然资规公复[2021]1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该告知书答非所问,未回应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信息。

综上,现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做的案涉被诉信息公开答复书并判令其重新答复,请与支持!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按期作出了告知书

2021年4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山东省烟台市xx区世回尧镇上曲家南街104号房屋所占土地的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征地调查确认表、该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材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公告、土地类别”等材料。5月19日,被申请人已按相关规定按期作出了答复书 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

二、被申请人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申请事项和范围进行了逐一回复

行政复议申请书认为烟自然资规公复[2021]1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非所问,未回应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信息。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联系,申请人提出要求提供2017年房屋征收情况,这个情况在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没有体现出来,属于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

2021年4月13日,申请人申请“山东省烟台市xx区世回尧镇上曲家南街104号的房屋所在地块的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征地调查表、该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材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公告、土地类别”政府信息公开材料。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每一项政府信息都进行了答复,其中“勘测定界图、该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材料、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政府信息以附件的形式提供给了申请人;“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告知了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土地类别”政府信息,告知了申请人指认房屋和居委会确认房屋分别“属烟台市2008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批复文件为鲁政土字[2009]398号”和“属烟台市2005年第五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批复文件为鲁政土字[2005]1462号”;“征地调查确认表”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告知了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并告知了申请人可以咨询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当地拆迁部门。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出的针对申请范围和事项逐项进行了告知,全部回应了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信息。复议申请人要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请求缺乏依据,不能成立。请市政府复议办公室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烟台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载明“申请人在山东省烟台市xx区世回尧镇上曲家南街104号(以下简称该房屋)享有宅基地并依法建房,烟台市xx区人民政府于1991年7月向申请人颁发了《乡村私有房产证》。现因该房屋于2019年底被强拆,为了核实该房屋所在地块是否涉及土地征收,特申请以下政府信息公开材料(请提供加盖公章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其附件材料):该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征地调查确认表、该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材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公告、土地类别。”。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被申请人需要调查研究,不能在5月12日前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烟自然资规公复[2021]100号《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延期至6月9日前作出答复。2021年5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烟自然资规公复[2021]1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载明“您申请的信息描述为:山东省烟台市xx区世回尧镇上曲家南街104号的房屋所在地块的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征地调查表、该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材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公告、土地类别等政府信息公开材料。经与您电话沟通,现向您提供您指认房屋所在信息和居委会确认的房屋所在信息。一、本人指认房屋相关信息。1、经查,您指认的房屋‘勘测定界图、烟台市芝罘区红旗中路以南、机场路以西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本机关将以附件的形式为您提供,现予告知。您指认房屋‘土地类别’政府信息,属烟台市2008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批复文件为鲁政土字[2009]398号,现予告知。如与之前答复不一致,请以本次答复为准。2、您申请的‘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现予告知。经核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3、您申请的‘征地调查确认表’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现予告知。上述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请咨询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当地拆迁部门。二、居委会确认房屋相关信息。1、经查,经居委会确认的房屋‘勘测定界图、烟台市芝罘区红旗中路以南、机场路以西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本机关将以附件的形式为您提供,现予告知。经居委会确认的土地‘土地类别’政府信息,属烟台市2005年第五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批复文件为鲁政土字[2005]1462号。如与之前答复不一致,请以本次答复为准。2、您申请的‘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现予告知。经核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3、您申请的‘征地调查确认表’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现予告知。上述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请咨询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当地拆迁部门。……”。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作出的烟自然资规公复[2021]1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是否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本案是因为申请人申请获取相关信息而引发的,根据烟自然资规公复[2021]1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载明的内容,被申请人在作出诉争的行政行为经过本人指认和居委会确认、涉案信息有的予以公开、有的以信息不存在不予公开,有的以不属于公开职责权限范围为由告知申请人咨询等 。                                  

一、关于本人指认和居委会确认房屋相关信息问题。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人描述要求获取的信息向申请人和房屋所在地居委会进行指认确认。本机关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21年5月28日向被申请人作出烟政复答字[2021]180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够证实,被申请人在作出诉争的行政行为向申请人指认房屋所在信息和居委会确认的房屋所在信息,被申请人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关于“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信息问题。烟自然资规公复[2021]1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载明的内容,“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机关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21年5月28日向被申请人作出烟政复答字[2021]180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够证实,被申请人经过检索后证实“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关于“征地调查确认表”信息问题。烟自然资规公复[2021]1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载明的内容,“征地调查确认表”信息,被申请人以不属于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告知申请人咨询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当地拆迁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规定,被申请人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具体理由,其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征地调查确认表”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烟自然资规公复[2021]1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项1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烟自然资规公复[2021]1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书,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30日


王一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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