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烟政复决字〔2021〕168号
申请人:王xx,女,1979年5月31日出生。
被申请人:烟台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
负责人:孙xx,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GANo.3775041001505090《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GANo.3775041001505090《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年5月13日,本人驾车要去莱阳,因为不知道怎么走,下桥后看到没有禁止停车的标识,于是就停车搜索导航。只停了一小会,警察同志就过来询问有没有什么问题,没有说让我直接开走而是要求我出示驾驶证、行驶证,这样停车的时间就更长了。如果当时让我开走,我会立刻开走的。
被申请人称:一、我大队认定的案件事实。
2021年5月13日8时46分许,我大队民警闫xx带领辅警王xx在G18荣乌高速公路236公里黄城收费站处查纠交通违法。发现王xx驾驶牌号为鲁F9K009的小型轿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内停车。王xx实施了“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内停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编号为GANo. 377504100150509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执法记录仪视频录像等证据为证。
二、本案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1、王xx实施“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内停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之规定,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依法对其予以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
2、王xx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对自己实施“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内停车”的违法事实提出没有看到禁止停车标识。黄城收费站外高速公路起点从匝道开始,王xx已经驾车驶入高速公路,在其停车位置后方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之规定,是否有禁止停车标志都不得在行车道停车,执勤民警当场听取了王xx的陈述和申辩,根据王xx陈述没有看到禁止停车的标志,我大队认为不影响本次处罚,对其作出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GANo.377504100150509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贵办公室明查事实,秉公裁判。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3日8时46分许,申请人驾驶牌号为鲁F9K009的小型轿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内停车,被巡逻民警发现。被申请人民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告知了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当场作出GANo.3775041001505090《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于2021年5月13日8时54分,在G18 236公里实施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行车道停车违法行为(代码46130)罚款数额:200元人民币,记分分值:6分。……”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十六)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如下: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最后查明,被申请人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黄城收费站外高速公路起点设有禁止临时停车标志。申请人驾驶牌号为鲁F9K009的小型轿车停在G18荣乌高速236公里黄城收费站外高速公路行车道内。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是否适当。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能够证实申请人实施了“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内停车”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经过查证后,按程序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之规定,作出的GANo.3775041001505090《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被申请人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能够证实申请人驾驶牌号为鲁F9K009的小型轿车停在G18荣乌高速236公里黄城收费站外高速公路行车道内。高速公路行车道上禁止停车,黄城收费站外高速公路起点设有禁止临时停车标志。申请人以“看到没有禁止停车标识、只停了一小会”为由,主张撤销诉争行为,因缺乏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GANo.3775041001505090《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2日
王一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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