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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不服烟台市公安局某某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2021-09-22 11:10:55

来源:  



烟台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烟政复决字〔2021〕155号


申请人:孙xx,女,1987年5月14日出生。

被申请人:烟台市公安局xx分局。

法定代表人:x宁,局长。

第三人:丁xx,女,1982年3月4日出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烟公芝(西)行罚决字〔2021〕103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烟台市公安局xx分局作出的烟公芝(西)行罚决字〔2021〕103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烟台市公安局xx分局依法追究丁华美殴打他人的行政责任。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罚款5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

1、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申请人采用拽头发的方式想迫使丁xx放手,致使丁xx头部肿胀,该事实认定是错误的。申请人并未抓丁xx的头发,申请人只是在丁xx撕扯、抓扯申请人男友时拉了一下丁xx的胳膊,并未拽其头发,被申请人提供的视听资料中也没有申请人拽丁xx头发的内容。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申请人拽丁华美头发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

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500元没有法律依据,因申请人的行为并未伤害丁xx,只是劝了一下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因此,被申请人作出对申请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复议机关应当依法撤销。

二、被申请人未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未依法追究丁xx殴打申请人男友郝伟翔的行政责任,系认定事实不清。

2021年3月10日,申请人到烟台市芝罘区大润发超市外走廊中国体育彩票点前向店员丁xx询问彩票中奖的规则,丁xx言语傲慢且极为不耐烦,随后与申请人的男友发生争执。

争执发生后,丁xx用手撕扯、抓扯申请人男友的脖颈胸部,造成申请人男友的前胸部肿胀,并有长约10厘米的抓痕。

同时丁xx还采取强力向下拖拽申请人男友的衣领的方式,导致申请人男友弯腰负重150多斤近2多分钟拖行20多米,期间申请人男友明确告知丁xx腰部不能弯曲,但是丁xx对此置之不理,仍强力拖拽,遂导致申请人男友腰部经医疗机构确诊为腰椎变异,外伤性腰椎间盘突出。丁华美的强力拖拽行为加重了申请人男友腰部伤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未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故意选择性执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纠正被申请人的错误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的执法行为。

笔录过程存在违规行为,没说的话给写了上去,对方对我们第二次殴打拖拽(大润发通口监控)视频,让我们自己去找证据,笔录过程中我问过执法人员我没说过的话为何写了上去,执法记录仪是否有记录,房间内监控是否开了。

综上,丁xx殴打申请人男友的情形要远远高于申请人的行为情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而对丁华美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不予处罚,系明显的不公平执法行为,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被申请人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的审查,依法支付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依法查明的事实:2021年3月10日20时30分左右,郝xx在烟台市xx区大润发超市外走廊中国体育彩票点前,因彩票兑奖问题。郝xx与店员丁xx发生争执,郝xx采用脚踹丁xx腿部、掐丁华美脖子、拳头击打丁xx头部的方式,对丁xx进行股打。致使丁xx的头部肿胀,脖子有淤青,孙xx见丁xx拽住其男友郝xx不放手,孙xx采用拽头发的方式想迫使丁xx放手,致使丁xx头部肿胀,郝xx、孙xx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

二、认定事实的证据:1、报案人的报案笔录、2、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3、现场的监控资料、4、辨认笔录、5、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经被申请人依法受案、传唤、询问调查,认为孙xx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给予孙xx行政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几点说明

1、郝xx所称腰部的4-5融椎、腰椎轻度退变(俗称腰间盘突出),经xx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郝xx腰椎改变及并发症符合自身疾病所致,认定与本次外伤存在因果依据不足,不评定其伤害程度《依据(芝)公(刑)鉴(伤)字[2021]54号》。该鉴定文书证明郝xx腰椎改变系自身疾病不是丁华美拖拽所能造成的。

2、在案发时的视频中清楚的显示,违法行为人郝xx在2021年3月10日20时31分58秒有明显抬腿揣丁xx的动作,32分45秒有明显的掐丁xx脖子并将其摔倒在地的动作,36分49秒有明显的挥拳击打丁xx的头部的动作。证人证言也证明郝xx动手打了丁xx的头部,不存在郝xx所讲的没有动手打人的事实。

3、在案发时的视频中清楚的显示违法行为人孙xx在2021年3月10日20时35分52秒有明显手抓住丁xx的头拖拽的动作。证人证言也证明孙xx拖拽丁xx的头发的动作,不存在孙xx所讲的没有动手打人的事实。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办理此案过程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因此请求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第三人:未提出任何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0日20时31分,被申请人西大街派出所接第三人报警称:xx区大润发超市外走廊中国体育彩票点与一对男女因为售卖彩票问题发生争吵,后被这对男女打伤头部。接报后,被申请人西大街派出所受理此案,并立即开展调查。经调查,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的烟公芝(西)行罚决字〔2021〕103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现查明2021年3月10日20时30分左右,在烟台市xx区大润发超市外走廊中国体育彩票点前,因彩票兑奖问题,孙xx男友郝xx与店员丁xx发生争执,丁xx拽住郝伟翔不放手,于xx采用拽头发的方式想迫使丁xx放手,致使丁xx头部肿胀。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郝xx的陈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综上,孙晶晶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于孙xx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21年4月26日9时45分至10时35分,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的询问笔录里有“……这时候这个女的就回来了,然后她一看我拉着这男子不放手,就一把抓住我的头发往外址,想逼我松手,但是我一直就没有松手。……”的陈述。

再查明,2021年4月26日22时05分至22时55分,被申请人对林文静的询问笔录里有“……这时候这个女的就回来了,她一看丁姐拉着这男子不放手,就一把抓住丁姐头发往外址,想把丁姐从这个男子身边拉开……”的陈述。

又查明,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监控视频显示:2021年3月10日20时35分许,申请人回到现场后,有抓住第三人头发拖拽的影像。

还查明,(芝)公(刑)鉴(伤)字[2021]54号《鉴定书》载明:受理日期:2021年4月28日……四、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郝伟翔腰椎改变及并发症符合自身疾病所致,认定与本次外伤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不评定其伤害程度。2021年4月29日。

最后查明,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等证据材料,本案的受理日期是2021年3月11日。2021年4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烟公芝(西)延期审字[2021]10071号《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被申请人提供的烟公芝(西)行罚决字〔2021〕103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将“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修改为“以上事实有孙晶晶的陈述和申辩”,其上盖有校对章,但未对案件当事人重新送达。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第三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能够证实申请人实施了殴打第三人的行为。被申请人经过查证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程序作出的烟公芝(西)行罚决字〔2021〕103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并未抓丁华美的头发,申请人只是在丁xx撕扯、抓扯申请人男友时拉了一下丁xx的胳膊”,因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通过查看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第三人不存在故意强力拖拽郝xx的情形,第三人只是拉着郝xx不让其离开,且(芝)公(刑)鉴(伤)字[2021]54号《鉴定书》认定郝伟翔腰椎改变及并发症符合自身疾病所致,与本次外伤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申请人主张“依法追究丁xx殴打他人的行政责任”,因缺乏证据,本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对其做的《询问笔录》下方“被询问人处”均签名、捺指印,申请人主张“笔录过程存在违规行为”,因缺乏证据,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行政,其出具的法律文书应当严谨、规范,并依程序送达。烟公芝(西)行罚决字〔2021〕103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的“xxx区罘区”不规范,将“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修改为“以上事实有孙xx的陈述和申辩”,未对案件当事人重新送达,在此予以指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烟公芝(西)行罚决字〔2021〕103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0日


王一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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